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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垃圾不分类,小心信用留污点
2018年04月03日 03:23:54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翁浩浩 通讯员 张晋

  浙江在线4月3日讯(记者 翁浩浩 通讯员 张晋)

  面对各色的分类垃圾桶,你能准确把生活垃圾“各就各位”吗?

  而今,这已经从一道“选择题”升级为一道“必答题”。4月1日起,《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施行,首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和义务,违者不仅面临处罚,其行为还可能被记入信用档案。

  这部政府规章对进一步加强垃圾分类治理意味着什么,又给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带来什么变化?记者日前请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作解读。

  为何只针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立规

  垃圾分类,我省一直在先行先试。据有关部门统计,全省设区市本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超过55%。但在实施中也暴露出问题,比如有居民不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混运、末端处置设施供给不足等,这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提出了要求。

  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认为,在省域层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立法,有助于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垃圾分类管理精神,有助于实现全省垃圾分类“一盘棋”,减少各地垃圾分类制度不一的损耗,还可以节约各地有限的立法资源。浙江也成为继广东之后第二个从省域层面规范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的省份。

  为什么只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作规定?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符合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的立法精神。在办法起草过程中,一些地方曾建议把农村生活垃圾纳入规章的调整范围,适用与城镇相同的分类管理机制。但由于目前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主管部门、垃圾分类类型、处置措施等不尽相同,城郊地区农村与山区农村情况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办法没有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适用范围。“据了解,金华等地正在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立法,这种省、市各有侧重的立法,有助于增强制度供给的多样性、灵活性。”该负责人说。

  垃圾不分类可入信用档案

  生活垃圾分类已是大势所趋,但同时,我们必须直面居民遵从度不高这一难题。

  如何提高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遵从度、积极性?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有针对性地作了规定,比如明确居民有按照标准分类投放的义务,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对规范分类投放的居民予以奖励;鼓励商品生产者以文字、图案等方式,增加便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设计。同时,逐步开展定时、定点投放,推行投放责任区制度。

  “如果没有具有约束力的条文,法律将沦为一纸空文。因此,办法强化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刚性。”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说,比如以往对居民不按照规定分类的行为,管理部门往往只能劝导;办法施行后,对不按照规定分类的行为,除可以继续劝导,还可对居民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关处罚可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今后生活垃圾分类不再是“倡导”,而是强制要求。

  破解“垃圾围城”需要社会共治

  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认为,生活垃圾分类是民生工程,分类的好坏直接影响生态环境。同时,垃圾分类又是一项社会管理工程,涉及千家万户,政府、社会深度参与其中。为此,省法制办在起草办法时始终以“社会共治”理念为指导,在制度设计层面强化各方参与。如明确这项工作不仅是环卫部门的事情,还要求其他部门一同参与;不仅强化政府的职责,还鼓励通过志愿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给予奖励等多种方式推动社会参与,形成良好的社会共治格局。

  “目前,我省正处于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关键期,无论是前端分类环节、中端运输环节还是末端处置环节,都需要强化各方法律责任。”该负责人说,办法对政府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特别是明确了可以追责的事项,如“不履行垃圾分类监管职责的、不进行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的,今后都将面临追责”。

  同时,办法规定了企业的相关责任。比如,办法明确,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企业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并承担监督居民自觉投放垃圾,防止收运企业混运行为等责任。同时明确,收运企业有混运行为的,可以处最高10万元的罚款。

标签: 垃圾分类;生活垃圾;个人信用 责任编辑: 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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