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
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和标本兼治的原则,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关键环节着力,加快建立健全产权保护长效体制机制,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充分激发和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奋力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保驾护航。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平等保护产权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和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机制。坚决消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各种隐性壁垒。根据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制定和修订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健全完善国有资产产权保护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推动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外部董事和职业经理人制度,理顺外派监事会体制。推进省属企业分类改革,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等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严格落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制度。认真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认真做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工作。
(三)健全完善激发民营经济活力的体制机制。健全完善放开市场准入机制,全面实施并不断完善负面清单制度,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战略的实施,拓展转型升级发展新空间。强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以资产为纽带走产权多元的路子,开展股改上市和并购重组,健全完善民营企业产权市场体制机制,落实保护产权政策。
(四)着力弘扬和保护优秀企业家精神。大力弘扬新时代浙商坚忍不拔的创业精神、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兴业报国的担当精神、开放大气的合作精神、诚信守法的法治精神、追求卓越的奋斗精神。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创新权益和自主经营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切实保障企业家公平竞争权益。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为全省企业发展和企业家成长创造更为广阔的空间、更加实在的“红利”,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
(五)建立健全明晰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清晰界定省域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体系。 建立全省自然资源生态空间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有偿使用制度,更多引入竞争机制进行配置。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整合各部门分头编制的各类空间性规划,科学配置和严格管控各类自然资源。
(六)深化完善农村土地使用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加快探索综合开发利用路径,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建立健全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并在全省推行。
(七)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推动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扩面应用,探索创新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备案制度,研究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政策意见。
(八)建立健全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体系。加快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推进公共资源高效规范运行。鼓励同类型交易平台进行省市县垂直整合。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推进规范化运行和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
(九)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投资项目,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清理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全方位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完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对接、仲裁调解对接工作。深入开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强化商业秘密保护,严肃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加强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建立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快速反应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专业调解第三方平台建设试点。完善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体系。
(十一)审慎把握产权保护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严禁党政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严厉惩处虚假诉讼和诉讼失信行为,完善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规制机制。
(十二)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坚持公正规范执法司法,严办侵害企业利益的案件,慎办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案件。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法院依法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解除有关债务人企业财产的保全措施以及刑事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在处理涉案财物时,不得任意牵连涉案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职工与案件处理无关的合法财产。严格执行、不断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
(十三)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对于社会反映强烈的、省法院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要依法及时审查,认真甄别。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十四)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对政府违反承诺的,要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依法补偿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建立政务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将相关失信记录统一归集管理,并将政务诚信纳入法治政府考评。
(十五)营造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行省、市、县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服务工作,积极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依法保护产权的法律帮助。有效发挥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建立对涉及产权纠纷的中小企业维权援助机制。将产权保护制度等法律政策知识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内容,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和合力,狠抓工作落实。各地要建立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启动基础性、标志性、关键性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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