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我省将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这是浙江职称改革又一重大举措,直接影响着全省30多万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新政从今年7月18日起开始实施。
具体怎么改,来看看以下“干货”——
改革实施范围: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下放到三级医院
从今年起,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下放到三级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含)以上的县域医共体,实行单位自主评聘。省主管部门不再组建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再颁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尚不具备自主评聘条件的省市属单位,委托相关评委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学术技术水平、能力评议,评议结果由相关评委会办公室以《评审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单位,作为单位评聘依据。其中,对不具备自主评聘条件的省属单位人员,由省卫生计生委指定在有自主评聘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评审;对不具备自主评聘条件的市属单位人员,由各设区市高评委评审。
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以下的县域医共体单位和其它县(市、区)属单位人员今年仍由各设区市高评委组织评审。市评委会评审结果以《评审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单位,作为单位评聘依据。从今年起,市评委会不再下发评审通过文件,不再颁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医院等级为三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自主评聘,其它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设区市高评委负责评审。
自定评聘标准:重医德、业绩和能力为导向
自主评聘单位要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制定评聘标准。评聘标准要充分体现重医德、业绩和能力的导向,建立医德医风、工作业绩、研究创新、技术应用推广、帮扶带教、日常考核等指标的量化打分体系,逐步建立以定量为主的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价考核体系。要结合医、药、护、技不同专业岗位要求,设置相应专业性考核指标。要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和差异,对临床、科研、带教等设置不同的权重。评聘标准要突出体现卫生技术人员日常工作表现和业绩,并与卫生技术人员日常管理、定期考核、绩效管理等制度紧密衔接。
自主开展评聘:
1.评聘机构组建。自主评聘单位组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单位领导、科室负责人、卫生技术人员代表和若干学术专家组成。根据实际情况,评聘委员会下设内科、外科、护理、医技或公共卫生等若干专业审议组。根据同行评议需要,评聘委员会和专业审议组组成人员应外聘一定数量的外单位专家。
2.专家库管理。自主评聘单位要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6〕47号)组建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评聘委员会和专业审议组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外聘专家在全省统一的专家库中抽取。
3.评聘程序。自主评聘按单位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材料公示、专业组评议、评聘委员会评审表决、公示拟聘人选、公布聘任文件和颁发证书等程序进行。
自主发证:根据评聘结果由单位自主下发聘任文件和颁发任期专业技术职务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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