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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合作
2019年06月24日 05:44:07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宗传宏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也即将出台,示范区建设、自贸区扩区、G60科创走廊建设等一系列项目逐步推进,长三角地区未来各城市分工合作的趋势日益明显。但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同,诸多地方政策之间仍有不衔接的情况,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要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发挥社会组织在“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之间的“润滑剂”作用。

  一、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社会组织广义上指政府、企业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组织,主要包括协会、学会、研究会、商会、促进会、联合会、基金会以及部分中介组织和社区活动团队等具有民间性、自愿性、自治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特征的社会团体。世界城市群发展的经验表明,发挥社会组织“润滑剂”的作用,解决政府职能和市场范围之外的一系列问题,是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表现。

  目前,长三角区域的社会组织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部分地级市社会组织每年增长数甚至超过千家。2016年,长三角社会组织数量占全国的24.4%,当年新登记数占全国的25.5%,志愿者服务人次占全国的41.8%。同时,长三角各地不断拓展社会组织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广度和深度。比如,2017年,苏州工业园区引进的机构中,70%的机构为平台型服务机构,其中大部分机构的性质为社会组织。又如,长三角部分城市民办机构在社区“嵌入式养老”中的参与力度很大,公办民营模式解决了很多社会问题,如何将社会组织与养老产业更好结合成为热点话题。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一体化的领域更加广泛,对一体化的质量要求更高,未来长三角区域必将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三足共生”的稳定的一体化体系。社会组织作为社会领域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政府、市场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对此,长三角社会组织一体化发展也将是必然趋势。目前,长三角已经开始相关领域的合作,出现了一些社会组织联盟,如上海长三角社会组织发展中心。政府也采取多种方式推进社会组织合作,例如,2013年长三角经济协调会下设了6个专业委员会,大力加强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力度;2018年4月12日,在浙江衢州第18次长三角市长联席会议上,专业委员会和合作联盟分别增加到10个和9个,社会组织参与力度更加增强。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社会组织自身水平较低,对一体化发展带来较大影响。一些脱胎于传统体制的社会组织,大多沿用行政模式来管理,思想意识、组织能力和创新能力普遍不足。另外,社会组织经费来源困难、运营能力不足的现象普遍存在,很多团体甚至无法正常开展必要的学术交流和组织活动。

  二是对社会组织合作的重视程度不够。长期以来,长三角各城市的注意力聚焦在经济一体化上,对社会一体化的重视程度不够,对社会组织合作更加不重视。社会组织参与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够,对社会领域的研究也不足。例如,长三角除了上海、杭州、南京、合肥几个中心和副中心城市外,地级市的高校很少,苏州、无锡、宁波等经济体量较大城市的社会研究机构和研究力量也明显不足,对当地社会领域资源的挖掘不够。

  三是缺乏社会组织一体化战略。长三角社会组织的合作仍处于探索阶段,缺乏统一的战略性指导体系,即便是长三角经济协调会下属的各专业委员会和合作联盟,战略定位也不是太清晰,而且水平也参差不齐,导致专业委员会和合作联盟的成员往往缺乏积极性。经过几年的运作,研究力量仍然难以集聚,缺少真正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和落到实处的工作和项目。

  四是社会组织跨区域注册存在一定难度。由于法律不允许社会组织跨地区进行注册,难以设立统一的、区域性的社会组织;地区性的社会组织往往无法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进行运作,只能在当地再行注册一个社会组织,这样一方面加大了管理难度,另一方面不利于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统一监管。另外,社会组织在跨区域举行活动时,必须由当地社会组织、企业、园区等作为主导单位牵头组织,如果当地的相关机构实力不足无法承担,就会导致合作流产,阻碍社会组织合作的开展。这种情况在地级市体现得比较明显。

  五是社会组织合作形式亟须创新。很多社会组织在合作方式上只是停留在定期召开论坛、举行交流活动,往往只重视形式,不重视内容和结果。大多数论坛只是围绕某一主题进行讨论交流,没有成果和拳头产品,没有进一步的推进方案,导致论坛虽然轰轰烈烈,但是没有把合作成果的产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落到实处。

  三、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组织合作

  整合现有长三角社会组织,成立长三角社会组织大联盟。通过实行会员制、吸纳社会资金,发挥联盟成员优势,积极进行信息交流和合作。每年按照长三角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设立研究课题,组织力量共同进行研究。

  构建长三角社会组织大市场,大力发展跨区域社会组织。对于跨区域的信息咨询、中介组织、平台相关的社会组织予以政策支持。积极发挥长三角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之间建立联盟关系,加强长三角区域行业自律,探索建立长三角创新纠纷调处机制,依法妥善解决跨区域创新纠纷的难点问题,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有序发展。推进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对自然法人、公民及直系亲属的征信情况要有据可查,并在长三角范围内共享信息。

  对跨区域活动的社会组织建立统一的认证和监管标准。针对社会组织开设的分支机构实现区域内资质互认,免去跨区、跨市、跨省重新认定、注册的行政程序。对于在长三角区域内实现多点布局、形成品牌效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中介组织、服务平台等社会组织予以优先扶持。

  推进社会领域的相关研究。加快社会研究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级市建立社会研究机构。设立一批专题和课题,在沪苏浙皖培养一批相关的专家梯队,从思想上和理论上加快推动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根据长三角各城市实际情况,建立长三角社会组织一体化标准体系。标准体系分为共性标准和专项标准。共性标准是要求各城市共同达到的基本标准,应高于国家普遍标准;专项标准是针对协会、学会、研究会、商会、促进会、联合会、基金会、部分中介组织和社区活动团队等的专门性的标准,要求细分化、专业化、可操作性强。

  构建区域评估机制。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新框架和社会组织一体化系列标准,构建科学的评估体系,对社会组织的运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评估。在此基础上,构建跨区域绩效考核体系,并通过试点将该体系与相关部门考核体系相衔接。

  【作者:上海社科院城市与人口研究所区域发展研究室主任 宗传宏 编辑:江于夫】

标签: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 责任编辑: 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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