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8月28日讯 (记者 李灿 通讯员 龚婵婵) 省检察院出台“加强产权司法保护19条”“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21条”等意见;全省三级检察院举办服务民营经济主题日活动;在三级工商联设立服务民营经济检察工作站,开展“检察开放日”、走进企业等活动……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认真听取企业司法需求,充分运用各项检察职能精准施策,打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系列“组合拳”。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问计于企,针对一些民营企业家反映的“个别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资产、截留挪用货款”等长期困扰企业发展的违法行为,深挖痛点,落实平等保护原则,切实提升民营企业家的司法获得感。如兰溪市检察院办理的知名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汪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成功为企业挽回损失7500万余元;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营企业内部贪腐案件中,主动指导并帮助企业制定《内部涉贪腐线索报案规定》,全面加强企业对内部贪腐的惩处力度。数据显示,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全省检察机关就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共提起公诉836件、1067人。
民营企业发展需要创新。把握法律界限、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空间是我省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案件的重点,也是难点。永康民营企业家刘某曾历经3年研发专利产品“走步机”,却因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而被质监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自己也一度面临刑罚。
办理此案时,永康市检察院主动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充分了解涉案企业和涉案产品的创新定位后,建议公安机关对企业负责人慎用羁押措施。同时,永康市检察院商请层报国家标准委,最终于今年3月明确了这一新型产品的国家标准。
政策有呼吁,法律有支撑。今年7月,全省检察机关已经启动为期9个月的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与羁押必要性审查两个专项监督,一旦发现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将主动介入,坚决纠正。
为杜绝“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的现象,浙江检察机关秉持影响最小化原则,积极改进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和时机,并摸索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具体举措,多方听取意见,充分考虑案后表现,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等,得到民营企业人士的点赞。
让民营企业家们感受到司法温暖的还不止于此。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精准施策,督促相关企业提高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在东方电子商务园、浙宝智慧信息产业园等园区内建立了“检企联络站”,上门提供法律服务。温州市检察院开发“非公经济温检护航”手机APP,目前已推送相关法律法规135条,典型案例29个,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律风险“防火墙”。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则加强与行政管理部门对接,针对远洋渔船开展法律体检专项服务活动20次,惠及中外船员2000余名。岱山县检察院深入开展自贸检察,向30家入驻石化基地企业发放刑事风险预警告知书,有效服务自贸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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