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2月9日讯(记者 何苏鸣)2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并于当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出《决定》的背景目的何在?《决定》的主要内容又有哪些?在2月8日召开的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十三场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主任委员丁祖年专门就此作出回应。
特殊时期的必要之举
“非常必要,非常适时。”谈及《决定》的出台,从我省现实看,因为流动人口多,在湖北特别是武汉经商的浙江籍人员和在我省务工的外省籍人员较多,确诊感染病例人数也较多,同时地区差异较大,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目前正处于节后各类人员大量集中返浙、企业即将集中复工的重要时间节点和“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的关键阶段。
从疫情防控情况看,这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要求。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总书记要求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现在作出这个《决定》,目的就是为确保中央和省委关于疫情防控重大部署落实落地提供法治保障,为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必要的防控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并凝聚社会共识,为动员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做好防控工作提供法治基础,从而有效保障和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坚决打赢事关全省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阻击战。
应急举措的临时授权
《决定》是省人大常委会在特殊时期、针对特殊事项作出的,这意味着,针对性是其显著特征。
“《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疫情防控实际,从法律规范上明确了政府职责、要求。”丁祖年介绍,《决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加大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统筹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并充分发挥“浙政钉”平台的作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
此外,鉴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的权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授权是为疫情防控特别需要临时设置的,丁祖年特别讲到,市县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必要、适度”原则,谨慎运用,不能层层加码,更不能互相攀比。
权利义务的相互统一
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为了更好地调动社区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渡难关,齐心协力,打赢抗击疫情阻击战,《决定》明确规定了单位、社区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对个人而言,应当做好自我防护,进入公共场所的,自觉佩戴口罩,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对单位来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机场、车站、码头、服务区等场所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则应发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不仅如此,《决定》还对疫情防控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强化,强调对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还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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