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金都,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他也是浙江省政协委员。作为法律人、作为政协委员,他尤为关注与民生相关的法律前沿问题。
近日,钱报记者在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旁听了一场关于“人脸识别的法律边界”问题的探讨。
“人脸识别” 归根到底属于个人民事权利
5G科技,大数据时代,人脸识别……我们正处于一个科技快速更迭的时代,当这些科技在生活中广泛铺开的时候,难免会出现各种“摩擦”。
郑金都说,“人脸识别”在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场景,刷脸付款、刷脸登机、刷脸考勤,不少小区也用上了刷脸门禁。
人脸识别既涉及到一项崭新的科学技术,同时对于个体来说也确实是高级别的个人生物信息,归根到底,它事关民事权利问题。
比如知情权,为什么要采集;比如选择权,用到哪里去,非用不可吗;再比如保存环节,有没有滥用,有没有被盗用,甚至可能会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问题。
应用“人脸识别” 要区分公益和私益的问题
在郑金都组织的这次研讨会上,年轻律师们关注到了“人脸识别”的诸多应用场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们认为具体应用过程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来探讨:
首先,采集环节,要关注当事人即被采集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他知不知道、愿不愿意,如果不愿意,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
第二,在应用环节,是否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具体应用是否符合采集时的目的;
第三,保存环节,是否安全可靠。
郑金都说,在关注这些法律问题的同时,还要区分一点,人脸识别的应用是公益还是私益——比如住酒店、登机、坐火车等安检,这些都是以公共管理为前提,维护全社会安全和有序运行,维护的是公共利益。那么,个人要更多地服从公益。如果面部信息仅仅是用于单位考勤或小区门禁,那么要更多关注个体的民事权利,如知情权和选择权。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开创性地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使用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进入小区,这就很好地体现了对个体民事权利的尊重。
尽快推进 有关人脸识别等信息采集的相关立法
其实,关于个人生物信息在应用中的法律问题,我国已经有不少法律法规关注到了。
比如去年年底,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它是中国第一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数字经济定义,并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今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必须符合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三原则,同时要征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
郑金都说,科技一路狂奔,法律有时候会相对滞后。现在,《民法典》原则框架都有了,“需要进一步通过其他法律法规或地方法规进行不断细化。因此,对于这些层出不穷的新技术,我们一方面要持拥抱的态度,但另一方面,作为法律人要时时呼吁把好法律关,让法律为大众保驾护航,让法律将新技术的风险关进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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