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当事人申请主动取证 法院擅自委托鉴定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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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7月11日 12:01:2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我省某市的一家工具厂与一家电器厂,最近因货款纠纷引发了一场官司,当地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不过,对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动委托价格鉴定的行为,被告工具厂日前向本报打来电话,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这样的做法有违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
2004年5月,电器厂因货款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工具厂支付拖欠的货款。法庭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就涉案的货物价格发生分歧,尽管双方提出了证据。
对于这样的局面,工具厂称,双方在举证期限内已进行了举证,法院就应当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如原告的证据可以采信,就判决支持,如不能采信,就判决驳回。然而让他们意想不到的是,法庭却突然提出要自行委托价格鉴定,并以此作为认定案情的依据。
“没有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怎能自行委托?况且在举证期限之后,即使有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法院也无权自行委托鉴定呀!”工具厂对此不服,并郑重地向法院审判委员会递交了异议书,但最终法庭仍执意委托了当地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工具厂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我国的民诉法虽有规定,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却对此加以限制。只有下述两种情形下,法院才能主动收集证据:(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律师称,显然上述两种情形都没有发生,因此法院无权主动委托鉴定以获取证据。他们之所以反对鉴定,也有着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担心鉴定过程中发生不公正的行为(鉴定机构多,受利益驱使,同一样鉴定内容,鉴定结果相互打架的现象比比皆是);另一方面是担心法庭取证有偏向性,如果法院专取有利于对方的证据,会影响公正判决。
针对此案,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所以限制人民法院主动取证,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因为如果法官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的空间太大,也就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的余地;其收集证据的范围很可能受一些因素的干扰而具有随意性,容易造成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距离不等,不能平等保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与相互关系,偏离了法官中立的地位。
来源:
浙江市场导报
作者:
陈彤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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