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省法制办了解到,《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对诸多涉及业主利益的物管内容进行了规范,也破解了物业管理中的一些难题。
两成业主提议即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条例(草案)》规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大会讨论和决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如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即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如果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业主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其所作的决定提出质询或撤销,甚至可以改选业主委员会。
物业销售前也得有管家
当出现住宅质量或小区环境问题时,一些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往往会互相推诿责任,使问题难以解决。《条例(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应聘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这样,令业主困惑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扯皮”难题得以破解。
物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按照《条例(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利用垄断经营优势强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确需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应当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代收手续费。
住房共用部位维修资金要专款专用
业主要交纳不高于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5%的专项维修资金。《条例(草案)》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经营用房进行经营活动所得收益,也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拖欠物业费将受法律监督
按照《条例(草案)》规定,个别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行为,将受到业主委员会和法律的监督。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共设施用途不得随意改变
《条例(草案)》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化及其他公共部位。如需临时占用的,应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应当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且按约定期限恢复原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条例(草案)》对物管区域内的停车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空余的停车位要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须经业主大会同意。
(浙江日报杭州7月1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