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普陀区环保局就一例“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建成美食城项目并投入营业”的环境违法案件举行听证会。据悉,这是普陀区首例为环保行政处罚而举行的听证。
此案的主要经过是,汤某于去年10月在沈家门船厂路建设餐饮项目,由于无普陀区环保局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普陀区环保局于10月15日派员到该项目建设现场责令其抓紧整改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10月18日,普陀区环保局向汤某发出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再次以书面形式告知汤某未经该局审批、擅自建设餐饮项目属违法建设,应予停止并恢复原状。今年2月24日,普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汤某所建餐饮项目已投入营业。2月25日,普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汤某进行调查,证实该美食城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投入营业的事实。5月23日,普陀区环保局对此例环境违法行为正式予以立案。立案当天,普陀区环保局再次现场查实该美食城项目仍在营业。
6月29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普陀区环保局向汤某送达了拟作出责令停止该美食城营业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的听证告知书。7月1日,汤某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会上,该案调查人员之一、普陀区环境监测大队大队长王国民就当事人汤某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处罚依据作了详细的阐述。
当事人汤某在申诉时认为,他投入上百万元搞美食城项目,是想合法经营,其中一部分钱已投入到环保设施建设上。他曾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保手续,但没受理。现在环保部门提出处罚,总得有个类似环评测试依据。如果美食城环保条件允许,环保部门总得让他开下去,否则,上百万元的投入就扔掉了。
主持听证会的普陀区环保局法制宣教科负责人指出,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市区范围的居民住宅楼或者商住楼内,不得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而汤某的美食城项目建在居民住宅楼,对环境造成影响,且未经环保审批先建并投入营业,严重违反国家、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虽然有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但不能否认未批先建、擅自投入营业的违法事实存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这种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在事实面前,汤某承认其违法事实。但他提出,如果环保能达到要求,能否给其补办相关手续;或者美食城内的厨房搬到其他地方,单纯作为经营场所是否可行。
主持人当场指出,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与本案听证内容无关。关于环保申请手续,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普陀区环保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据了解,普陀区环保局将于近日依法对此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