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商业促销有规矩了 所有商品促销须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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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01日 11:08:5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从今天开始,凡是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都必须有规有矩了!从浙江省物价局了解到,从11月1日起,《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商品明码标价》正式实施,这也给即将到来的年底商业促销大潮加了一道“紧箍咒”。
据了解,今天起,所有的商品促销都必须按照明码标价的原则,实打实地给消费者提供优惠,而不得弄虚作假。本次规定的促销范围包括经营者以降价、折价、赠送有价证券(实物)、消费积分返利、有奖销售等方式直接或间接降低商品销售价格,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的各种营销活动。业内人士表示,与以往商场、超市等在实行促销活动时随便标注价格不同,从今天起所有的商品促销都要“配备”一张促销清单:
实行降价(折价)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降价(折价)原因、降价(折价)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在本经营场所首次销售的商品,实行折价销售的,应当标明折价起止时间、销售价、折价幅度或促销价等内容。
实行赠券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参加赠券销售的商品范围、赠券价值、赠券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赠券应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使用期限。
实行价外馈赠物品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馈赠物品品名、规格、型号和馈赠数量,或展示馈赠物品的实物样品,不得虚标馈赠物品的价格或者价值。限量馈赠的应当标明馈赠物品的总量。
实行积分返利或有奖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参加该活动的商品范围、活动时间。积分返利销售商品的,还应当标明积分办法、返利的具体办法和数额等。有奖销售商品的,还应当标明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的名称和价格等。
另外,物价部门表示,不论以何种方式实行促销活动,今后促销商品所标示的价格均不得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在本经营场所标示的价格,而且促销期满即应按正常价格销售商品标价。这样一来,意味着今年年底杭城的促销大战将更加规范,同时物价部门也将进行监督检查。
来源:
每日商报
作者:
张玲丽 吴佳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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