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拿了30元餐饮赠券去吃饭,却被酒店要求消费满100元后才能使用;在商场花车里买的特价皮鞋有质量问题,却被以促销品为由拒绝退货;大街上经常有小店以拆迁名义清仓,可是半年过后,这里还在清仓……
这些不诚信的促销行为,以后可能被明令禁止。10月31日,国家商务部公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大部分条款直指破坏消费者知情权、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促销行为。
使用返券从2天延长到10天
第二十二条零售商开展购物返券促销活动,应当将返券幅度、返券及收券商品的范围、返券使用期限、使用规则等向消费者明示。零售商不得要求消费者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后,方可使用一定数额的返券。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从获得返券时起至购物返券活动结束后十日内,均有权使用返券,有权使用返券购买所有收券商品。
“满就送”是杭州消费者再熟悉不过的促销语了,从7年前百货商场开始搞满就送礼券开始,这种促销方式遍地开花,家电卖场、服装店、超市、水果店,甚至药店都有满就送。
今年国庆期间,杭城商场在消协的倡议下破天荒地没有搞满就送。不过最近这种形式又恢复了,而在其他小型零售业态中则从没停过。
商务部在《意见稿》中没有叫停这种返券的促销手段,但是对返券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零售商不得要求消费者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后,方可使用一定数额的返券。”这项条款中所指的有条件使用返券现象,在餐饮行业特别普遍。有的消费者可能也碰到过这样的情况:自己拿了酒店送的30元赠券去吃饭,要是只点了30元的酒菜肯定是出不了酒店大门的,服务员会提醒你,必须消费满100元后才能使用这30元抵用券;有的酒店在赠券上已经写明必须消费满一定金额后才能使用抵用券,根据《意见稿》也是不允许的;
参加商场的满就送,换来一把赠券,但是,赠券使用期限一般都只有两三天的时间,有的甚至定在购物当天。于是,消费者又得马不停蹄楼上楼下挑选商品,怎一个“累”字了得!从11月1日开始实行的《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商品明码标价》中就规定,赠券应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使用期限,而《意见稿》明确将返券使用期限延长到了10天。
对于消费者来说,返券使用期间越长,选购商品时的盲目性就越少。但也有商场人士指出,商场把返券消费时间设得很短,关键是怕伪造,大商场搞一次活动多则要出去几百万元的赠券,时间越长,风险越大。另外,现在商场的促销频率很快,搞过满就送,过不了几天就会搞打折,返券时间设定得短,是考虑到更方便做活动。
“全馆参加满就送”不能随口荡了
第九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宣传,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的,应当予以明示,不得以全场促销等名义进行宣传。
最近有家具市场在搞“全场3折”的促销,杭城的几个商场在搞满就送时,也经常会使用“全楼全馆参加满就送”这样的促销内容。但是,消费者总是会发现有很多大牌的柜台里都贴着“恕不参加商场活动”的字样。实际上,这些大牌在一般情况下从不参加商场活动,有的仅在商场店庆或者元旦时“赞助”一把,有的甚至全年不参加,即使偶尔参加也是极不情愿的,因为参加满就送就是送利润出去。
在这种情况下,大做“全场3折”的广告就是虚假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