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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出过庭的一把手体会到:“法律是平等的,执法人员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从明年1月1日起,在温州发生的行政官司中,“行政一把手”必须亲自上被告席——这是温州市近日出台的《温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做出的硬性规定。
如果“一把手”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庭的,也必须由一位副职领导代为出庭。如温州中院一位法官所说,以后不能“民告官而不见官”了。
地级市出台此类办法,在浙江尚属首次。
一把手不愿亮相被告席
从1988年苍南的中国第一起“民告官”以后,温州民告官就层出不穷,此起彼伏,而且越告越大,从告县级一直到告市级政府。
但是,来自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一份报告显示:自2000年以来,温州市共审结的5000多起一审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首长(即“一把手”)出庭的仅64起;19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温州市本级行政首长出庭的仅1起。
检查组一位人士称,有的行政机关不仅首长不出庭,甚至机关人员也不出庭,全权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他说,不仅是一把手不出席,很多民告官案件中还显示了很多行政机关在法律面前,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不强,很多案件都因此而败诉。
其实是“官本位”意识在作怪
据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一位负责人称,以前民告官,法庭上常常是见“民”不见“官”,工作繁忙往往成了“一把手”不出庭的借口,但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官本位”意识在作怪。
他说,越是行政首长不出庭,许多部门越是不会从行政诉讼案件中吸取教训,以至于会有一个机关一年内因同一个问题被老百姓告十多次的现象。
“这次做出硬性规定,有些事必须你一把手出来,有些事一把手确因工作忙的,也要二把手出来——总之,必须有领导出来上被告席。”
据悉,此前温州市鹿城区、苍南县已经出台了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三种情形“一把手”必须出庭
《办法》最引人注目的一处,正是“行政一把手”必须出庭的几种情形:本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社会影响重大或涉案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或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首长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张毅说,出台这个《办法》意义已经超出了出庭应诉的本身。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首长真正做到在诉讼中官民平等对话,能在社会上形成老百姓相信法律的氛围。
《办法》还将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挂起钩。据称,温州市法制办将采取平时抽查和年终检查的办法,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做出考核。
据媒体报道,去年因劳动教养争议,嘉兴市秀城区的姚钰明成为浙江省第一个出庭应诉的公安局局长。胜诉后,他说了一句话:“坐在被告席上与劳教人员对话,让我体会到法律是平等的,执法人员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