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公安局一名普通的民警,因涉嫌挪用公款100多万元,近日被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据该县检察院称,这是永嘉迄今为止查处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腐败案。
涉案被告人杨某今年59岁,案发前系永嘉县公安局民警。1996年,他被委派到该县保安服务公司担任出纳职务。1998年间,县公安局决定将另一家劳动服务公司注销,因该公司尚留有资金,且场地出租还有租金收入,故公安局在注销该公司时没有进行清算,而是决定将原劳动服务公司的资金汇入保安服务公司的账户,并委派杨某管理汇入的资金和劳动服务公司的租金收入。
1999年12月,杨某收到了一笔单位职工错领后交还给劳动服务公司的集资款5000元,他没将该款入账,而是直接放进了自己的腰包。第一次顺利得手这笔款项后,杨某便一发不可收拾,开始大肆侵吞公款。他先后将一笔1.49万元的店面租金、25万元的场地租金、20.63万元的养老保险金和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各种款项12.4万元的收入,采取不入账手段占为己有。2003年6月至12月,杨某先后从保安公司的账户中提取5笔共计16.39万元现金,存入其个人存折进行营利活动,并将已入账的一场地出租费25万元私存于其个人存折,直至案发。同时,他还利用自己担任出纳、一人掌管单位资金的便利,将单位公款取出以私人名义高息出借给他人牟利。
2004年6月,市公安局在对该保安公司的账目进行审计时,发现保安公司银行户头上还有原劳务公司的收入,保安公司与原劳务公司在收入资金上有短缺,于是杨不得已交出了部分劳务公司的财务资料,并在审计人员的一再追问下,分数次将还存有90多万元公款的4个私人存折陆续交出。随着审计工作的深入,杨某见事情开始败露,自知难以掩饰罪责,便畏罪潜逃。当年12月,杨某在厦门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对其立案侦查。
今年7月,永嘉县检察院认定杨某在担任永嘉县保安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共计75.81万元,挪用公款41.39万元,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两项罪名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1月18日,永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存在,但指控贪污不能成立,认定共挪用公款101.43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11月29日,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抗诉。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记者吴庆生通讯员永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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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名令人敬重的民警沦为阶下囚,杨某走到这一步,不由得令人扼腕叹息!这一案件固然与杨某的贪欲有关,他得到的惩处也是罪有应得,但我们还是从中看到,一些单位财务管理上的不完善、不规范,财务制度形同虚设等问题远未禁绝,此案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正是财务管理上的漏洞,杨某才有空子可钻,客观上促使了他对金钱的占有欲望,以至将自己推进了犯罪的深渊。杨某一案再次警示人们: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必然导致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