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2月20日讯(通讯员 秦声峰)近日,瑞安市公安局接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由该局局长叶望庆亲自出庭应诉,并参与激烈答辩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以公安局获胜而告终。公安局长出庭与原告对簿公堂,这在浙江省公安机关全面实行《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后的温州首例。
不服拘留状告公安局
原告陈某,瑞安市塘下镇某村村民,46岁
2005年3月28日陈某参加村委会主任选举,而前一天晚上,同村村民杨某的丈夫和儿子到陈某家中吵闹。陈某在选举失败后,认为杨某一家坏了其“彩头”。
当天下午,陈某随同其妻等人到杨某家门口进行辱骂,双方随即发生争吵。期间,陈某用手拉扯杨某并致其摔倒后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瑞安警方经过调查,对陈某作出治安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陈某不服,向瑞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05年8月22日,瑞安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对原告的处罚决定。陈某仍不服,又一纸诉状将瑞安公安局告上了法庭。经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后陈某又于2005年12月21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局长接传票决定上庭
2006年1月初,也就是浙江省公安机关全面实行《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第一个星期。瑞安市公安局局长叶望庆接到了该局法制科关于该案的汇报,叶望庆当即决定按照《应诉制度》的要求,亲自出庭答辩。
“虽然下决定的时候很坚决,但内心还是有不小的压力”,叶望庆事后回忆说,自己虽然是法律本科毕业,但一直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对法庭答辩并不熟悉,“对簿公堂是有生以来头一回,所以对自己也很有挑战性。”
接下“战书”,叶望庆一点也不敢马虎,马上召集两名法制科的同事,组成出庭应诉组,分析案情,作上庭前的准备。
经过慎重考虑,应诉组还作了分工,局长负责说明法理依据、陈诉理由,而诉讼代理人负责事实方面的答辩。
“明确了分工后,我就上网查找一些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资料,整理出诉讼法理方面的答辩提纲。”叶望庆说,“既然要出庭就不能只当倾听者,更不能因为自己的答辩失误而导致败诉。”
局长庭上激辩民警庭下旁听
2006年1月17日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瑞安市公安局长叶望庆及两名委托代理人按时坐在了被告席上。该局一位分管副局长、法制科部分民警、各单位法制监督员及经办该案的场桥边防所干部共30余人参加了庭审旁听。法庭上,上诉方律师陈述说,办案人员在取证阶段没有行政执法证,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及《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属于程序违法,所作处罚应属无效。
叶望庆答辩:“《行政处罚法》实施后,浙江省公安厅就公安机关是否申领地方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资格证》问题向公安部请示,公安部于1996年12月12日批复如下: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仅担负着治安行政执法任务,而且担负着刑事司法任务,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持公安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依法行使执法权,不必申领地方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上诉方律师还对武警军官、士官身份办案人员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提出了质疑。
叶望庆对此答辩:“本案中,参与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系瑞安市公安局边防派出所民警,系军官、士官身份。公安边防部门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边防派出所属于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该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军官或士官身份无关。因此,本案中调查人员无论是军官或士官,均系合法主体。
在将近3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就本案执法主体是否有效、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对陈某作出的处罚证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公正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质证和辩论。
意在督促依法执法
手握判决书的叶望庆回答提问时说,这起案件虽然胜诉了,但应该承认我们的民警在办案过程中确实存在着瑕疵。因此,我把办案民警、法制监督员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也请到法庭上,提醒他们在办案时既要注重实体,也不能轻视程序,这样才能符合法律的要求,让人民群众满意。
公安局长出庭,是2004年11月浙江省公安厅推出的一项新的应诉制度,要求县级公安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该单位的行政诉讼案件。2006年1月1日,这项举措在全省范围内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