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定:公安局长每年出庭应诉不少于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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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7日 10:47:3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本报杭州11月16日讯 (通讯员谢佳记者朱海兵) 笔者今天从省公安厅了解到,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行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除诉讼案件数量不足外,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每年不得少于2次。
制度规定,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协助出庭应诉,及时研究应诉方案,全面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及规范性文件,审阅并提交答辩状,有针对性地准备答辩提纲。在庭审阶段,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客观全面地阐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积极配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案件审结后,法定代表人还应审阅法制部门撰写的出庭应诉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制度还规定,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案件,该公安机关各执法办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诉讼案件的主办民警必须参加庭审旁听。这些应诉案件实行个案报备制度,应诉情况要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或者以委托等方式来规避出庭应诉,没有达到出庭应诉最低次数要求的,将按照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作者:
谢佳 朱海兵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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