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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宁波人郑某是当地一个印刷挡车女工,一次意外的工伤事故,让她被迫拆除了左前臂尺骨。继续治疗期间,单位却作出将她除名的决定。从此,郑某开始长达3年的“正名”之路,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厂方的决定每次被认定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
接到郑某的申诉后,当地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提起抗诉,督促审判机关启动再审程序,纠正了厂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昨天,记者从宁波市检察机关获悉,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厂方收回除名决定。
事件起因工伤休养期间被除名
今年53岁的郑某,当年是某印刷厂的挡车工。2000年6月19日,她不慎被运转中的印刷机压伤左手,即被送医院治疗。到2001年9月25日为止,郑某先后3次住院,花去1.06万余元医药费,终被拆除左前臂尺骨。
2001年11月12日,经法医鉴定,郑某被初步确定为六级伤残。就在郑某等待仲裁委最终确认鉴定结果时,她却收到来自单位的一份除名处理决定。原来,印刷厂从2001年2月后,因郑某从未提供过病假单,而拒发工资,并于2001年11月9日、21日及23日,先后3次向郑某发出上班通知单。郑某却表示,自己从来都没有收到过单位的上班通知。
在没有得到郑某反馈的情况下,2001年12月26日,印刷厂“经职工大会讨论”,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决定将其除名。厂方的这一决定,让郑某有被遗弃的感觉。
一裁两审维持厂方除名决定
2002年2月,郑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厂方撤销除名决定,补发工伤期间工资、2000年上半年奖金及相关补贴,并加发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002年8月6日,所在区劳动保险处、劳动鉴定委员会同时作出郑某六级伤残的鉴定结论。
同月14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维持印刷厂的除名处理决定,厂方支付郑某工伤津贴4180元,伙食补助费888元。
郑某不服,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印刷厂应照发郑某医疗期间工资,并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结算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以及相关补贴费,驳回郑某其他诉讼请求。印刷厂作除名处理理由正当,程序合法,维持印刷厂决定。
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又被驳回。后来,郑某向检察机关申诉。
督促再审厂方收回除名决定
接到申诉后,检察机关随即介入,全面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工伤医疗期应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者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工伤医疗期间,企业不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作出开除、解雇、辞退处理。两审法院认定郑某治疗已终结,是缺乏依据的,旷工之说也无从谈起,印刷厂作出的除名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检察机关认为,印刷厂已构成对郑某工资的克扣,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厂方从2001年2月起停发郑的工伤津贴,也违反相关法律,而法院判决却未予纠正,显属不当。郑某享受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应以事发时宁波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999年为标准,而法院判决以宁波市最低工资(440元/月)为标准,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之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督促审判机关启动再审程序。今年3月21日,在法院主持下,经宁波市总工会等多方共同努力,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印刷厂同意收回除名处理决定,支付郑某工伤保险待遇等差额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