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反驳徐玉梅的主张,李建彬、邓宝蓉也向法院提供了证人。李毅的同事卢某到庭证明:“2006年2月13日,李毅打电话叫我帮忙搬家,到了他新租的房屋看到一个淋浴龙头,我就对李毅说,这么好啊,可以洗澡,李毅说可以洗澡的,但我没注意热水器。”
男友死后,张小娜一直沉浸在悲痛之中。她想不通自己也是受害者,为何也成了被告。因此,法院传票传呼她参加开庭,她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同时,她也一纸诉讼状将徐玉梅告上了法庭。
定论:按过错买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小娜与徐玉梅达成租赁汽车库作为住宅用房使用协议,众所周知,汽车库是不宜人居住的地方,从事故发生情况看,双方在这一点上均有过错。
徐玉梅在将汽车库出租给张小娜的同时,提供的设施有热水器、油烟机等。徐玉梅提供证人证明在其出租汽车库时热水器是处于拆除而非安装状态,该两位证人是除了当事人外最直接了解汽车库内部状况的人员,两位证人的证词具有延续性,且李建彬、邓宝蓉提供的证人并未注意热水器,故法院对徐玉梅提供的两位证人的证词予以采信。
“设施”,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应为进行某项工作或某种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机构、系统、组织、建筑等,也应包括满足人们某种生活需要的物品,那么徐玉梅将热水器作为设施提供给张小娜,也即意味着允许张小娜使用,而该热水器为直排式热水器,在相对窄小的不通风的环境中使用容易引发事故,故徐玉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小娜作为承租人,事先对承租房进行了察看,对周边环境及设施比较了解,应当预见到在汽车库内使用直排式热水器会产生危险,但仍然在没有采取通风措施的前提下安装并使用该热水器,在李毅使用热水器时也未尽到提醒保护义务,且在使用过程中,在李毅已感到头昏的情况下,未采取适当措施通风施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故依法应对李毅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李毅对在汽车库内使用直排式热水器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知力,在感觉到头昏时,仍未停止使用热水器,反要求张小娜拿电风扇对他吹,加速了有毒气体在窄小空间内朝向他流动,采取措施不当,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可以相应减轻徐玉梅、张小娜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建彬、邓宝蓉因李毅死亡造成的损失257454.8元,由徐玉梅赔偿77236.44元,张小娜赔偿154472.88元,其余损失由李建彬、邓宝蓉自负;徐玉梅赔偿李建彬、邓宝蓉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张小娜赔偿李建彬、邓宝蓉精神损害抚慰金19500元。同日,法院对张小娜诉徐玉梅赔偿案也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张小娜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5324.24元,由徐玉梅赔偿1863.48元,其余损失由张小娜自负。
(文中人名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因租赁车库作为生活用房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当前普遍存在的车库改造为出租房的行为,不啻敲响了一记警钟。
车库毕竟是车库,有的设计在地下室,条件稍好一点的也只能设计在一楼,其设计的目的只是为了存放车辆和物品,通风、采光等都不具备居住的条件,而且,还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从法律上说,车库是不能作为居住场所的。否则,一旦发生意外,有过错者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