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女士最近很郁闷,通过正规中介购买的房子却被法院判无效,要求其将房子或者将买房钱归还给原房主的弟弟。
2003年12月,潘女士通过杭州某知名中介公司买了套二手房,房主是位老太太。交易过程中,潘女士和中介公司签了份居间合同,由中介全权代理相关手续,潘女士只在最后签合同时见过老太太一次。
当潘女士钱款付清,拿到了房产证之时,她却莫名奇妙地收到一张法院的传单,起诉她非法占用房屋,要求其归还或交还房屋款。原来,老太太早在2003年6月份就已立下遗嘱,死后将房子留给其弟弟;半年后,老太太因神智不清一直住在医院。委托中介公司把房子卖给潘女士的,其实并不是老太太本人,而是其养女;当初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的,也不是老太太本人,而是其养女让她婆婆冒充的。法院最终判潘女士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这是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接到的一个棘手案子,事务所主任章碧珍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潘女士正准备起诉中介公司,整个纠纷是由中介公司当初在签订居间合同时,未尽其职责,对卖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造成。
居间合同是业主、买方、经纪人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及经纪合同,记者向杭州的律师事务所和房产中介了解情况时发现,居间合同惹出的纠纷还真不少。
签了居间合同,就要支付佣金吗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的舒宁律师告诉记者,目前他们接到有关中间合同的纠纷电话最多的还是关于中介公司未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是否应该支付佣金的问题。
舒律师说,该不该支付佣金应该分两种情况来看。一种是,买方、卖方、经纪人三方还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只是签订了意向书,如果买卖双方的任何人未能依协议条款卖出或买入该物业,则无需向经纪方支付佣金,而只需赔偿中介公司在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而费用肯定比需支付的佣金少。
另一种情况是,业主、买方、经纪人三方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则视为中介已促成合同的成立,那么如果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未能依合同卖出或买入物业,则毁约一方需支付经纪方佣金。
章碧珍则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27条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由于买卖双方的交易最终未能成功,因此经纪方不能要求支付佣金。
中介借居间合同吃“差价”
一些中介公司为赚差价,故意不让买卖双方见面。这也是居间合同纠纷中比较显著的问题。
网友XX70日前就被杭州某中介公司忽悠了一把:“他们采取低价收购,高价出售的方式从中牟取暴利,即业内所说的‘现金收购陷井’”。前阵子他要卖出房子,中介告诉他,买主是个境外人士,过户需要很长时间,继而出示一份所谓的委托协议,说是由买方的亲戚(即受托人)代办一切手续。而实际上根本没有所谓的境外买家,所谓的亲戚则是该公司别的员工。过了几天后,这套房子又在该中介公司挂牌出让。
去年下半年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等部委联合发布了《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方案》,其中明确表示将整治房地产经纪违规行为。明确规定经纪公司作为“中介方”只能收取服务费,而不允许“乱吃差价”。
舒律师告诉记者,虽然中介公司背着房主吃差价的行为对买卖双方利益造成了严重侵害,但这类行为往往又很隐蔽,合同关系比较复杂,因而这类纠纷解决起来比较棘手。消费者防止中介吃差价最好的办法便是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要求业主、买方、经纪人三方同时当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