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执法主体资格 城管局执法用规划局公章
为什么城管局执法却要用规划局的公章?原来,奉化市城管局不是一个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而是一个事业性质的法人单位。为了使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奉化市城管局具有执法资格,2003年8月奉化市规划局与奉化市城管局签订了一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城管局在奉化市区50平方公里范围内进行涉及规划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城管局可以代表规划局在委托范围内对户外广告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罚。规划局还刻制了专门的公章供城管局使用。正是这份委托书和这枚公章,让原本没有执法资格的城管局有了执法“资格”。
但海王星广告牌的位置不在城管局管理区,当初海王星公司去规划局审批时,规划局也表示广告牌的位置不在他们的管理权限内。为什么开始不管,现在却要管?采访时,奉化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王裕君就此表示,他对此事不了解,具体的事情是由具体分管同志在执行的。当记者表示可否帮忙联系时,他表示不行,并谢绝了记者的采访。
诉讼9场官司没完没了地打 告城管局乱收费海王星一审二审均败诉
因为广告牌被强拆,2005年9月3日,海王星公司将奉化市城管局告上法庭,从此开始了漫长的9场官司。
第一场官司中,海王星公司认为城管局既非户外广告制作发布的管理与监督机关,又非广告设置地的产权所有人,无权收取相关任何费用,收取广告设置权出让金是滥用行政职权。
奉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奉化市城管局非行政机关,而是事业性质的事业法人,因此,并无行政执法权,收取的3.2万元的行为是受奉化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而实施的行政行为。海王星公司不服奉化人民法院判决,继续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奉化市城管局并不是本案的合适被告。
告规划局委托执法 海王星公司终于赢了
告城管局被认定主体不符,海王星公司又开始状告奉化市规划局,因为广告牌不在规划局管理范围内,所以规划局没有权力委托城管局执法。但2005年11月8日,奉化市人民法院一审还是判决海王星公司败诉,法院认为,2005年奉化刚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有319平方公里,海王星公司的广告牌正好在范围之内,海王星公司在规划控制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广告牌,应予以拆除。
海王星公司又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奉化市规划局认定海王星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构筑广告牌证据不足。根据现在生效的奉化市城市总体规划(1998-2020),奉化市城市规划区仅为105平方公里,海王星公司的广告牌不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告规划局向法院提供的319平方公里的规划经过了省政府的批准,但尚未生效。所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0日最后作出判决,撤销奉化市法院行政判决书,确认奉化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海王星公司胜诉。
按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奉化城管局的执法是违法行为,城管局应该退还扣压物品并对海王星公司进行一定的赔偿和道歉。
打赢官司难获赔偿 “海王星”告奉化市政府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后,奉化市城管局、奉化市政府法制办对这一违法行为一直不作改正,海王星公司打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合法权益仍得不到保障。于是,民企“海王星”开始状告奉化市政府。
2006年7月6日,海王星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奉化市政府乱收费的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奉化市政府委托奉化市城管局乱收费属于在现有法律之外私设行政许可的违法行政行为。童海啸说:“我们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和政府对簿公堂的。”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7年4月12日,法院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理由是“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个裁定让童海啸十分困惑,因为收取“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金”是奉化市政府11号文件规定的,是政府委托城管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况且海王星公司二告城管局时,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甬行综字第164号裁定书也认为奉化市城市管理局不是合适被告,应该告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也就是奉化市政府。童海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意外遭遇 “30号令”“海王星”再次败诉
不管怎么说,海王星公司状告奉化市规划局的官司最后还是赢了,童海啸为此也该松口气了。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4月20日下发的判决书认定,海王星广告公司设立广告牌的地点不在奉化市规划范围之内。海王星公司由此认为,既然法院的判决已经作出上述结论,公司以后的工作只要工商局审批就可以了。海王星公司于是拿着法院下发的判决书到奉化市工商局催办审批手续,却被工商局退了回来,理由是广告设置违反了奉化市政府30号令。
政府下发的30号令“海王星”认为有蹊跷
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甬金高速公路奉化段沿线T型高架广告设置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30号令)规定,甬金高速上的广告牌要离开道路60米,而海王星公司的广告牌离高速公路只有49米,违背了30号令的要求。
但童海啸却对记者说: “这里面很蹊跷。一是时间问题,二是法规问题。”童海啸告诉记者,海王星公司审批日期是2006年6月12日,而30号令是2006年6月14日出台的,有点为此事“量体裁衣”的感觉。童海啸认为,即使这样,自己的申请在前,工商局不予审批的做法仍然是行政不作为。
奉化市工商局局长谢烈君就此认为,他们在2004年9月23日做出“同意受理,请规划局签署意见”的决定,已经履行了职责,是一种行政作为,2006年6月20日《退回申请通知书》也完全依法进行,不存在程序违法。工商局对海王星公司提出的两次户外广告的申请处理正确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