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调解率偏低、社会效果不尽如人意,这个问题一直困扰和制约着法院审判监督工作。而再审案件如果以判决方式结案,往往案结事未了,很难实现胜败皆服、定纷止争的诉讼目标。为解决这一问题,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在再审调解工作运行机制上作了一系列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据统计,该院6年来审结的67件再审案件中,调解撤诉结案34件,占50.75%。所有再审案件均做到案结事了,未因再审发生涉诉信访案件,初步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维护既判力与依法纠错的有机统一。
一个好的氛围,能改变当事人焦虑、浮躁的情绪,也能挖掘人性善良、谦让的一面。多年来,该院审监庭法官一直从细微处入手,着力营造平等、和谐的气氛。在接待当事人时,法官们对不同的当事人给予同样的礼遇,以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赖;对双方当事人均到场的,法官设法让他们握手并尽可能地促成双方相互交谈;调解前,再审法官还要摸清当事人的生产、生活情况,对当事人遇到的困难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遇到有一方是外地当事人的案件时,法官们用言行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外地当事人消除疑虑。这些看似细小的事情,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再审案件在调解时或多或少要牵涉到对原审裁判失误的评价,该院审监庭通过不断总结工作教训,摸索出了与原审法官、检察官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通过一段时期的实践,法官们发现,原审结果居于有利地位一方当事人对原审法官往往比较信赖,而抗诉案件和检察建议提起再审的申诉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同志比较信任。因此,从2001年起,该院再审法官在办案时均做到虚心听取原审承办法官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主动向原审法官征求调解方案,在实施调解时,原审法官也会积极配合再审法官做原审结果有利方当事人的工作,在法院内部形成调解合力,使许多难题迎刃而解。
“当事人矛盾异常尖锐时,可能是化解矛盾的最佳时机,但这一时机往往会稍纵即逝,它要求再审法官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该院再审法官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2002年,该院在审理原审原告汪伯军与原审被告嵊州市甘霖镇倪家渡村经济合作社砂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所在村300余名村民与挖砂的30余人持械摆出决斗态势。危急关头,再审法官火速赶到出事地点,用身体隔离双方人员,责令双方各派5名成员到镇政府协商。在再审法官的严词斥责和善意规劝下,双方情绪有所缓和,后在公安干警的协助下迅速控制了局面。双方在次日选出了谈判代表。市政法委也将此案作为重点涉法信访案件由政法委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协调,再审法官分两组分别对双方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经过连续六个工作日的努力,最后双方达成以“承包人终止挖砂,由村经济合作社补偿承包人16万元”的解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