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3 日讯 记者昨天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获悉,根据新近出台实施的《宁波市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最高将可能被罚5万元。同时,市民如果有什么疑问,可拨打电话87192114、87192115进行咨询。
自1992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到今年6月底,我市已有43.78万名职工实施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历年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93.24亿元,累计支取住房公积金103.75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7.13亿元。由此可见,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帮助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不断改善居住条件、促进城镇住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但随着住房公积金归集量逐年增多,资金管理的责任也越来越重大。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我市制定、修改并出台了《宁波市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其他两个办法也将马上公布。
病假职工也应缴存
根据《缴存办法》,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在职职工都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中,在职职工(简称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中国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伤病、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同时,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但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缴存基数每年调整
缴存住房公积金时,无论是单位还是在职职工本人,其缴存的基数都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后,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新录用(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自每年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每年7月份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届时,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报手续。
但在每年的基数调整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常常遇到一些单位不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的问题,有的单位甚至多年不来办理基数调整手续,严重损害了职工利益。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缴存办法》规定:单位未按时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并且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催办无果,管理中心可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规定的当年月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上下限标准对其进行调整:即不到下限的,一律调整到下限基数、比例,超过上限的调整到上限基数、比例。
最低工资者可免缴
记者注意到, 《缴存办法》也非常人性化。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申报,管理中心审核,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此外,新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连续2年经营亏损的单位,难以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都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后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连续经营亏损3年以上的单位,难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审批表》或《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提供单位相关年度财务报告等资料,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和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到期时单位、个人经济状况仍未好转,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和个人免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同时,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可封存和转移
由于种种原因,公积金也可以进行封存和转移。
当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职工身份的,单位应当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在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因辞职、解聘、开除、劳教和判刑等终止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而当你在宁波市范围内工作调动;单位合并、分立的;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都可以进行转移。同时,住房公积金封存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和封存手续,职工可以持有效证明材料和本人书面申请,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管理中心一经受理,在3个工作日内责成有关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通知申请职工在登记备案后,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违反规定可罚5万
《缴存办法》还规定,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所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以及1999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单位按月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均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职工(单位)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也按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缴存办法》,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期限按《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的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