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立法,明确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等五种形式,对妇女实施身体、精神等方面的家庭暴力。各级政府应当指定救助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庇护。
在为浙江省出台这一法律叫好的同时,也有一点疑问,这部法律好像只保护女性,不保护男性公民。家庭生活中,同样存在着女性对男性的暴力,也许数量不如男性对女性的暴力,表现形式也会有所不同,但受到女性暴力的男性同样应该受到保护,否则怎么叫男女平等?
尊重女性,保护女性,是每一个男士应有的美德,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但是尊重女性不等于听任一些女性的粗鄙与野蛮,保护女性也不是纵容她的暴力行为。只要是违背道德,违反法律的行为,并不因为发生在女性身上就改变了性质。
大部分的中国女性是勤劳善良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贪图物质享受而依附男性等不良现象有蔓延的倾向,而主导社会生活的很多男性,纵容并利用一些女性的弱点,用权力、金钱换取它们的姿色与肉体。这是目前社会男女关系中的一个病灶,它阻碍着健康、文明、真正平等的两性关系的建设。一个男性,如果性格温和而又不会挣大钱,又偏偏娶了一个向往奢侈生活的悍妻,那他仅仅是遭受白眼与奚落,还是值得庆幸的——一部分女性暴力,不能不说正是这种社会思潮引导的结果。
要扭转这个思潮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但是反家庭暴力的法规对女性暴力的约束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