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1日讯
这几天浙江处在高温之中,而金华永康法院也审结了一起与温度有关的行政诉讼案。
2006年7月4日晚,熊某在车间加班,突然觉得很不舒服,直到21点左右,越发觉得浑身发热无力,便回到宿舍休息。回宿舍后没多久,熊某一头栽倒下去,昏迷不醒。
后经医生诊断,熊某患的是热射病和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之后,熊某转回老家贵州继续治疗,虽然病情得到缓解,但已无法自行站立,落下了严重的病根。
熊某家人认为熊某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得病,应被认定是工伤;企业对此则不能认同,他们认为熊某是在未请假的情况下擅离职守,回到宿舍后才发病,而且病情也并非因为工作原因而起,不构成工伤。
随后,熊某家人相继向永康市劳动局、金华市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关部门均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答复。2007年4月6日,熊某的家人向永康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永康市劳动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熊某工作的企业被依法列为第三人。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熊某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病展开了激烈争论。经过审理,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也为了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法院对三方当事人作了各方面的协调工作,最终促成熊某的家人与企业达成了和解协议:企业一次性补偿给熊某71000元,熊某撤回起诉,并不再追究企业的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