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7日讯
核心提示[一边咬定《联建协议》无效,一边又“下通牒”催促客户签订《联建协议》的补充协议。投资人不禁疑问“协议无效的事由并没有改变,签订补充协议又有何必要?”]
有关于我省象山县的一些投资人购买上海服装城商铺并引发纠纷的事件,浙江市场导报多次刊发报道予以关注(详见5月25日、6月29日《维权周刊》)。导报记者获悉,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服装城)日前采取行动,发出书面函件给投资人催促签订《联建协议》的补充协议。诸多投资人为此感到惊呀。
在A区定购了一间商铺的陈女士告诉浙江市场导报记者,之所以感到惊讶,是因为上海服装城的这一举动与之前的说法充满了矛盾。来函指出,相关诉讼中,法院判决认定的结果均是原联建协议无效。函件却又指出,联建协议的补充协议是服装城与广大投资者及其代表经历数次平等协商后达成的,供双方遵照执行。函件最后更是下达了“通牒”:如未能达成和解的,上海服装城将不再进行主动联络,并将房屋自行处理。
“既然联建协议是无效的,那么在此基础上签定的补充协议还能有效吗?”陈女士指出,在已有的判例中,法院认定无效的理由在于,《联建协议书》的实质是商品房的预售协议,而开发商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因此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开发商至今告诉我们,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这就意味着这样的售房行为是违法的,那还有签订补充协议的必要吗?按照法院的认定,即便签了也是无效的!”陈女士对于上海服装城的做法百思不解。
众多购房人还指出,补充协议不仅无效,而且其内容条款也极不对等,极大地侵害了投资人的利益。如协议要求他们放弃追究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定时期内商铺统一由服装城免费使用、一定时期内由服装城统一低价租用……
“这是一份强行推卸责任义务,却独揽权利的不平等协议!”一位汪女士说,这样的补充协议,是上海服装城因经营不善,为了逃避违约责任而专门设定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