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在线08月08日讯
海螺置业南浦店在买方叶先生和卖方陈先生的交易过程中,所出现的“炒客”胡甲,跟这家店的工作人员到底有没有微妙的关系,成了整个报道的关键,也是读者最关心的问题。为此,记者进行了多方的采访和了解。
另外,因为报道的内容涉及到温州海螺置业,也引起海螺置业高层的高度重视。昨天,海螺置业有关负责人来到本报,并带来了公司的声明材料。
微妙关系:“炒客”胡甲是胡乙的表姐
“新来的经纪人”胡乙是毛店长的老婆,这个事情记者在前天的采访过程中,已经得到了毛店长的承认。至于胡乙跟“炒客”胡甲是不是有微妙的关系,毛店长始终坚持只是客户关系,没有其他了。
但根据记者查证,“炒客”胡甲原籍永嘉岩头西下村,2004年才把户籍迁入丈夫所在的地址。而她的丈夫,正好就是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称是卖方陈先生的亲戚并代理交易的戴先生。两夫妻同时称是卖方和买方的亲戚或代理人,同时跟真正的买卖双方进行了交易。而“新来的经纪人”胡乙,经记者了解,跟“炒客”胡甲的关系就更为微妙了。根据相关资料显示,胡甲就是胡乙的表姐。
在看到记者罗列出种种证据表明胡甲和胡乙的关系后,店长老婆胡乙最后还是松了口,承认“她就是我表姐”。
表姐在表妹工作的中介买房,与其丈夫在同一天、在非常接近的时间里,与真正的买卖双方签订有关协议,赚取了20万元的巨额差价,难道表妹就是简单地拿了中介费便了事吗?对于这一点,记者一再追问,还是得不到答案。
差价去处:“差价”是店长经手的
昨天,记者根据叶先生提供的银行打款记录单,清楚地看到108万元的头期款打进了毛店长的账户。而根据卖方陈先生提供的资料,他收到的头期款是88万元。经过店长手的头期款,一下子就少了20万元,哪里去了?这个问题记者一直希望得到一个答案,但海螺置业南浦店毛店长的手机一直没有接通。
一直关心这个报道的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孙万里律师认为,没有必要去寻求这20万元的去处。买方的款项进入中介方的账户,但与卖方收到的数额并不一致,可见中介方在转账过程中保留了这笔20万元的购房款。那么,在法律角度,消费者可以直接通过法律手段,让中介为这笔钱负责。
海螺态度:店长停职,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昨天下午,温州海螺置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陈志仁、副总经理王征宇来到本报。他们同时带来了一份声明。
陈志仁表示,欢迎媒体及各界人士对海螺置业的监督。对于报道的情况,他们已经对南浦店店长予以停职,并在进一步追查相关责任人。陈志仁还代表公司,提醒进行产权交易的买卖方,在对方没有出示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时,不要轻易进行任何交易,最好是直接与产权人签约,以免上当受骗。
对于有关报道,海螺的几位代表都表示闻所未闻。这种行为,就算是“炒客”行为,公司也是绝对不允许的。
律师说法:中介机构赔偿金额=(“差价”+中介费)×2
关于本案合同效力问题
本案涉及到三份合同:一是陈先生(卖方)与胡甲签订的合同,二是叶先生(买方)与戴先生签订的合同,三是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陈先生与叶先生签订的合同。先不管前面两份合同是否有效,从第三份合同来看,陈先生(卖方)与叶先生(买方)就本案店铺的买卖依法有效。首先,该份合同有买卖双方当事人签字;其次,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进一步确认店铺买卖的效力。至于店铺的价格到底是多少,买卖双方在最终签订合同前的有否授权他人买卖店铺的行为,以及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有否偷逃税款等情况,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关于本案中介费用问题
在本案中,叶先生支付了230万元,陈先生收到了210万元,还有20万元的差价被中介机构拿取。中介机构拿取的20万元差价是其故意隐瞒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结果,具有明显的欺诈性质。为此,根据《合同法》第425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孙万里律师认为,中介机构不仅应当返还陈先生与叶先生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用(叶先生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用为店铺买卖价格的0.6%+20万元),并且中介机构还需赔偿陈先生与叶先生的损失,损失赔偿金额为中介服务费用的一倍。至于中介机构及胡甲、戴先生是否触犯了刑律,有待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