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0日讯
在溜冰时摔成脚骨折的潘先生,日前拿到了安吉“飞呀”溜冰场支付的3500元赔偿金。
7月12日,安吉县报福镇石岭村泮某到县消保委投诉,称其于今年5月7日在安吉县城一家名为“飞呀”的溜冰场溜冰时摔成脚扭伤,随后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左脚踝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治疗期间,潘某多次与溜冰场负责人协商,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但未果。
安吉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前往溜冰场进行实地查看,并与相关人员了解当日事发经过。在掌握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当事人双方各持已见,都不愿承担责任,使调解一时陷入僵局。消保委工作人员坚持认为,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所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投诉案中,经营者并没有在溜冰场内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告知消费者消费注意事项,明显存在疏于防范的过错。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耐心、反复的摆事实、讲法律,最后,经调解协商达成协议,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500元。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安吉县消保委调解人认为,该消费纠纷的发生,经营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是未尽告知义务,向消费者明确消费规则,致使不懂溜冰技术的泮某在消费时摔跤;二是防范措施不力,导致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同时,消费者在该起纠纷中也有一部分责任:一是未掌握溜冰技巧,就贸然进入有一定技术含量的消费场所消费,导致脚摔伤;二是作为一个成年人,在选择消费时,没有对明显存在有一定危险系数的消费项目作出预见性的分析,就冒险进行消费,自身也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