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3日讯
昨天上午9点半,60多名民警走进江干区人民法院5楼大法庭旁听一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
原告席上坐着一个瘦小的男人,穿红领蓝色T恤。他叫章宏(化名),今年35岁,淳安县人,曾因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刑罚,后又两次因偷窃自行车被行政处罚。这次,他因为涉嫌偷手机被交通治安分局给予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章宏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双方展开辩论。江干法院将择日宣判该案。
原告声音
“我没偷手机,我是清白的”
“警察办案涉嫌程序违法”
为原告做代理人的是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的姜旭日律师,他首先宣读了章宏的行政诉讼状:
2007年6月7日,我因讨债回淳安老家,6月10日晚上回杭州,乘179路公交车到杭州火车东站时已经7点多了。我下车在317路公交车站台的铁凳上休息。没多久215路车到了,很多人挤着上车,其中有我多年的朋友小范。
我看见小范扒别人的东西被发现,两人正在吵架,我就上去帮他说几句,这个时候,上车的另外一个女人大叫“我的手机被偷了!”我在后面看得清清楚楚,偷那女人手机的是个贵州人,上穿黑色圆领短袖上衣,下穿牛仔裤,长脸,我以前认识他,但是并不打交道。
这个时候4个反扒队员过来,带队的金方(化名)抓住了小范,我在后面说了句:“手机不是他拿的。”这时金方叫了两名反扒队员,其中有个戴眼镜的,把我也一起抓了。我急忙争辩,戴眼镜的就狠狠打我,还用右脚踢我裤裆,很疼。当时很多乘客都看见我挨打的过程。
后来,我和小范被带到中心派出所,过了10多分钟,小范就被放了。
6月11日,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对我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我盗窃失主李某放在裤子右口袋内的银白色诺基亚6020手机被反扒队员当场抓住,给予我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将我送达杭州市拘留所执行。6月26日,我拘留期满。
被解除拘留后,我一直在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睾丸挫伤。
我没有偷手机,我是清白的!
姜律师说,听医生说,章宏下身受伤,可能会失去生育能力。章宏还没结婚,也没有孩子。
姜律师说,立案前他去相关单位调查,“我发现,章宏是6月11日被拘留的,而6月12日警察还在调查取证,同时,6月12日杭州市拘留所的笔录上,原告没有签名,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而作为证据提交的案卷都只说明抓获经过,没有证明原告确实有扒窃行为,单独的手机照片也没有证明力。此外,小范当时也有扒窃嫌疑而被抓了,为什么很快就把他给放了而处罚原告?”
姜律师认为,被告的工作人员执法活动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文明执法,“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任意侵害无辜者的身体健康,违反办案程序,导致错案发生,给原告造成精神和肉体双重伤害,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杭公交治行决字【2007】第17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声音
“失主和反扒队员均指认原告是小偷”
“我们曾送他去医院检查,没什么问题”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局长郑彤辉应诉:
首先,我来讲一句题外话,感谢全社会的公民,能够有这样的法律意识,来监督民警的执法办案。提高法律素质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但是,原告律师所说的,有太多推测、假设的论断以及原告本人单方面的陈述,不足以采信。
第一,为什么放了小范?当时,办案民警认为小范和本案毫无关系,虽然小范有可能是个小偷,但当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所以不到20分钟就放了他。而失主、反扒队员等至少两人以上指认章宏是小偷。
第二,章宏此前多次因为扒窃而受处罚,我们的反扒队员都认得他。事发后,办案民警问他,你去215公交车站干吗?他交代说去偷,偷一切值钱的东西。
第三,章宏进拘留所前说自己不舒服,曾经得过肝炎,民警将他送往青春医院,检查出来,没有什么问题。而他后来在红会医院治疗,我认为这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反扒队员或者办案民警对他有殴打行为。
被告认为,原告在公交车站趁被害人上车不备,在上客门前窃得其裤子右口袋内诺基亚6020型手机一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对扒窃行为的辩解与受害人李某及两名证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相矛盾,且与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不符,属为逃避处罚而故意歪曲事实。且原告系多次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后仍屡教不改,其局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量罚适当。故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处罚决定,并判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那么,证人是怎么说的呢?
证人声音
原告的证人小范:
“他是帮我说话的,但有没有偷手机无法证明”
证人方面,原告请来了朋友小范作证。小范1982年出生,无业,曾因偷窃被行政处罚过。
小范说:“我和章宏认识七八个月,6月10日晚上在车站碰到的,当时,我和一个女孩吵架,她硬说我偷她东西,我没偷,章宏帮我说话,有个反扒队员打了我们。后来我们都被带到派出所,待了不到20分钟,警察说我没事了可以走了。”
章宏究竟有没有偷手机?这一点小范无法证明。
被告的证人李某:
“原告把我的手机扔在地上”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则请了失主李某出庭作证。
李某今年29岁,一头卷发,身材娇小,是杭州一家百货公司的业务员。
她说:“当时我先生已经上车了,我离车还有1米时,摸了下口袋,发现手机不见了。原告一直站在我身边,他告诉我‘偷你手机的人已经走了’,当时我身边一共有3个男人,我以为他们都是小偷。我马上大喊“我的手机被偷了!”3个男人的其中两个把原告按住后,我才晓得原来他们是反扒队员。这个时候原告双手在背后,把我的手机扔在地上。当时情况很乱,我一心想拿回手机,没注意反扒队员是不是殴打了原告。手机是2006年3月买的,799元。”
局长声音
我为什么亲自应诉
还动员这么多警察旁听?
法治社会要求警察更严格地依法办案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局长郑彤辉。他说,这是分局成立6年以来,“第一次被认定有扒窃行为的、并且已经实施了行政处罚的公民告上法庭。”
他说,动员那么多民警来旁听,主要是来感受来学习。“这个案子很有教育意义,我为什么亲自出庭应诉?法治社会要求民警更加严格地依法办案,让证据开口说话。所办的案子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面对行政诉讼,为保障公民的权利,我理应到庭,还原事实真相。”
担任审判长的江干区法院分管副院长陈叶影介绍说,这是江干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自2007年4月施行以来第三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
学者声音
原告有前科仍有话语权
局长到庭应诉
这是一个责任政府的表现
浙江省社科院的杨建华教授研究社会学多年,听说此案,他首先用“闻所未闻”四个字来形容:“这绝对是一个进步!原告有前科,曾经是被打击、震慑的对象,以前会被认为是处于失语的弱势,他现在认为公安局在办案程序上有瑕疵,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说明群众的法治意识在增强。而法院并没有因为他的历史污点而歧视他,而是依法给予他表达观点、为自己辩护的机会,这也是个可喜的现象。而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局长能亲自出庭应诉,是相当负责任的做法。局长到庭应诉,和原告面对面辩论,有利于对整个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也说明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在增强。通过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法院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一个和行政机关首长平等对话的平台,也给了其充分陈述观点的机会,这也表明了法律是公平的。既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这是一个责任政府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