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8日讯 跟消费者唇齿相依20年的宁波市消费者协会,日前经宁波市政府批准更名为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保委将履行消法和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赋予消协的权益和义务,调解消费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社会监督、推进行业自律。
在购物、用餐等经济生活中,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通常会想到消费者协会。宁波市消费者协会成立20年来,在市工商局主管下已经成为消费者的“娘家人”。近五年来,宁波全市各级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3万余件,调解消费纠纷3.16万余件,受理消费争议仲裁279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4447.48万元,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宁波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日益提升,原有消费者协会的设置已跟不上形势的要求,特别是“消费者协会”这一名称的沿用,与其履行的职责不相符合。从其机构公设、职能法定和经费保障等基本特征看,消费者协会体现着国家对广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志,与一般的社会群众团体有着本质的区别。如继续使用“协会”的名称,将会对消费者组织公信力的发挥以及社会公众的认知带来一定的影响。同时,消费者协会的更名也是与国际消费维权机制接轨的需要,有利于更好地保持消费者组织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目前,我国四川、湖北、湖南、福建、广东、云南、重庆、上海、浙江等省、市及深圳、珠海、厦门等经济发达地区也都将“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我省的温州、舟山、湖州、绍兴等地也已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经宁波市工商局请示,市政府同意,将“宁波市消费者协会”更名为“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为保持消费者维权组织的延续性, “宁波市消费者协会”的名称由市消保委报市民政局备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