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协议”出现有因
此类“慈善协议”出现的一个背景,是近年来慈善受助者“不知感恩”的事时有耳闻。
2006年,深圳歌手丛飞去世,其生前资助的百名学生少有人现身哀悼。同年,中国移动河南分公司出资30万元资助100名大学生,仅有两名有回馈并汇报学业。前不久,湖北襄樊的5名学生受助一年多,没有主动给资助者打过一次电话、写过一封信,更没有一句感谢的话,其冷漠逐渐让资助者寒心,取消了这5名大学生的受助资格……这样的事件频频发生,不能不令捐助者感到失落。但是,签订“道德协议”是否真正能够成为督促受助者“感恩”的有益尝试呢?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有关人士认为,如果个人有愿望、有能力,就可以帮助别人,但不能对受助者提出附加的义务。比如资助贫困学生,如果受助学生努力读书,成绩优秀,捐助者当然觉得“有成果”;但如果受助学生考试成绩不理想,捐助者也无权对其指责,因为“慈善本身不带强制义务”。
上海社科院社会发展研究院院长卢汉龙指出,个别受助者“感恩之心”的缺乏,除个人原因外,很大程度上还跟学校教育、社会氛围过于功利有关;而用所谓的协议、约定的方式,不但无助于唤起他们的感恩之心,而且还异化了捐、受双方的慈善关系。“慈善的基础是互相信任,如果事先就怀疑受助者会‘忘恩负义’,那慈善的基础就被破坏了,将市场中的契约引入到慈善领域,无疑令捐助行为的慈善色彩打了折扣。”
郑州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张明锁则认为,“一个人在接受帮助之后说一声‘谢谢’是最基本的礼貌。”“一个接受了别人帮助而不知道感谢的人,其人格很难说是健全的,一个人格不健全、心中没有爱意的人,怎么想像他会回报社会呢?”
杨德恭说,目前的“道德协议”仅处于“建议签署”阶段,是协商式而非强制式。“道德协议”其实就是一种慈善观念的推广宣传。让受到资助的贫困学生具备回报社会的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愿协商、保护隐私”是签订这一协议所遵守的原则,之前不仅会征求学生的意见,也会征求捐资企业的意见,决不会强制学生进行签订。“实际上,很多企业担心会被别人误解为索要回报,所以不同意签订道德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慈善总会也不会让学生签订协议。”此外,受助者不仅可以通过捐钱的方式让爱心薪火相传,也可以通过参与公益活动、帮助孤寡老人、做义工等方式向社会奉献爱心。
“道德协议”是一种唤醒
近年来,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有一些新的尝试。基金会每年给每一位通过助学基金受助的学生送上一封信,信中要求受助方“能够保持与捐助方的联系,让他们了解你的成长过程”。刘淑英说,如果个人有愿望、有能力,就可以用各种方式帮助别人,但不能对受助者提出附加的硬性条件。
这种相对松散的关系并没有削弱受助者的“感恩”。刘淑英说,今年以来,基金会已经收到1100多份受助学生的感谢信,“对于受助者,应该给他们提供一个相对宽松、柔性、有尊严的表达渠道”。
上海老年大学有一位姓江的教师,和一位贫困大学生长期“结对”,直到他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江老师停止了对他的捐助,同时告诉他,我们的慈善关系已经中止了,彼此也没有什么约定,要说什么回报的话,那就是你要努力工作。
张明锁表示,“施恩不图报”固然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感恩”并不是指对捐助者本人“报答私恩”,而是指勇敢地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用实际行动向社会撒播“爱”。
卢汉龙指出,过去国人常将“施舍”等善行与个人德行或“功德”相联系。而在现代慈善观念中,个人之所以行善,不是简单地出于做好事的动机,而是个人承担对他人的社会责任,以及利用慈善去建立、维护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慈善为受助者提供了社会交往和自我实现的机会。“在推出任何慈善新举措之前,我们首先应该树立现代慈善的理念和意识。”-新华社记者叶锋桂娟韩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