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假吞公款
据检察官查证,李春才利用职务便利作假侵吞公款有两笔,合计8万余元。第一笔是野炊中心的钱。早在2001年,林业局就成立千岛湖濒危野生动植物拯救中心。后来李春才提出在游客比较少的一个岛上搞野炊中心以吸引游客。于是在2002年10月,李春才找到一个机会,便以其校友周水的名义与淳安一家游乐公司签订了《野炊中心承包经营合同》,规定游乐公司提供经营用房,但经营用房建设工程款决算后由乙方支付。可是后来,李春才却指使他人制作了一份虚假野猪林围墙工程的结算和决算单,并从县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资金中领取了野炊中心经营用房工程款54940元,落入了自己的腰包。
几年过去,李春才的工作也作了调动。2005年8月游乐公司连同野炊中心一起被另一家旅游公司收购,野炊中心评估净值196031元,李春才接收这笔折价补偿款后以其父之名存入了银行。
另一笔钱是发票套现。2006年10月的一天,李春才找到前面提到过的屠老板,说要购买一些器材但不能在账上反映,要以购买蚕丝被的名义开具发票给县茧丝绸总公司,这样便于单位入账提出钱来。屠老板听懂了意思,照办了。收到这笔25560元的汇款后,屠老板立即送到李的手上。这时正忙着出国考察的李春才,便将这笔公款兑换成美元,带在身上为自己出国所用。
纸包不住火。李春才的经济问题终于东窗事发。检察官告诉笔者,李春才的职务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调任公司领导的四五年时间里。他先后42次收受他人贿赂计28万余元,在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过年过节、家居装修、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时机,收受老板的贺礼就达24万元之多。用他自己的话说:“有了第一次就有了第二次,然后就习惯成自然,没有人送礼、没有人行贿你反而觉得不习惯。”
另一方面,李春才一身兼任董事长、总经理两职,掌管公司一切,大小事情由他说了算,无法实施有效监督,致使其在犯罪的路上越滑越远。同时,李春才法律知识缺失,法制意识淡薄。他交代说,“受贿最大的特点就是帮助别人谋取不当利益”,只要不为别人谋取不当利益,“打点擦边球,并无大碍。”正是他对法律的无知,才使他在领导的岗位上,利用职务之便,打擦边球收“礼”捞钱,为他人谋取利益。殊不知,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利益的形式和实现的状态是不影响受贿罪定性的。其实,法律上没有擦边球可打。
2007年7月,李春才被淳安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本文除李春才外其余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