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4日讯
海宁人陶某没想到,两年前因为疏忽没向债主拿回欠条,现在竟然会被告上法庭,要偿还早已不存在的4万元“债务”。好在海宁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查明了真相,免去她的损失。昨天,拿到判决书的陶某一脸激动。
传票翻出两年前旧账
上个月初,陶某突然收到传票,仔细一看,竟然是两年前的一桩旧事。
2005年1月,她和余杭人周某合伙做服装生意。后来因为生意不景气,两人决定拆伙。2005年7月15日两人清账,经结算,陶某应归还周某4万元。陶某承诺于2005年7月30日前还清,并当即写了张欠条给周某。
在陶某印象中,那4万元早在两年前就还清了,周某怎么又将她告上了法庭?
公堂上双方各执一词
周某称,陶某承诺于2005年7月30前归还的4万元合伙欠款至今尚未归还,故诉请判令陶支付欠款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000元。周某还向法庭提供了陶某两年前写的一张欠条。
当看到周某手中的欠条后,陶某非常震惊,两年前还钱的事她还历历在目:2005年7月24日,她和丈夫特地从海宁赶到余杭,将4万元当面交给周某,周某点清了钱,一起去信用社将用报纸包的4捆百元面额人民币存入了信用社。
存款后,陶某向周某的丈夫索要欠条,对方声称回家去拿,可左等右等,始终不见他回来。直到晚上,他才露面但声称找不到欠条了。
陶某当时也没多想,就觉得合伙做了这么久的生意,这点信任度应该有,就没拿回欠条直接回了海宁。
为证明自己说的话,陶某向法庭提交了她回海宁后,于7月27日向周某发出讨要欠条的两份电报,并申请还款当日随陶某夫妇一同前往的驾驶员卜某出庭作证。
根据银行证据法官巧断案
一边是白纸黑字的欠条,一边是言之凿凿的辩解,到底哪方在撒谎?这4万元钱到底有没有还?面对这个疑案,法官从双方的辩诉中,发现了一个揭开谜团的关键。
法院查询了周某在余杭信用社的存款记录,发现2005年7月24日,周某在该信用社存入人民币现金4万元,券别为400张100元。这与陶某的当庭陈述及其7月27日发给周某的电报内容相吻合。
但对该事实,周某辩称,她在信用社的存款并不能证明就是陶某还的。
周某的诡辩很快被法官推翻。法官表示,一般情况下,个人的存款情况是隐私,别人是无法知道的,而特定时间的存款情况如果被他人知晓,要么是存款人告知别人,要么是别人参与了存款的具体过程。
在这件案子里,周某不能提供需要将存款情况告知陶某的适当理由,很明显是陶某参与了存款过程。而陶某提供的证据和法院从信用社调取的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据此,法院驳回周某诉请还款的请求。
案子结了,但法官向早报读者建议,以后遇到对方借口欠条找不到的事,借款者可以要求债权人出具一张已收到钱的证明,这样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