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5日讯
家住余姚兰江街道的陈先生最近有点烦:七年前花30万元买的房子,房产证一直领不出,还惹上了官司。 “官司是打赢了,可证不知何时才能办呢!”日前,陈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了这桩蹊跷事。
发函讨“欠款”难住买房人
陈先生告诉记者,2000年3月,他和余姚舜大房产项目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购买位于余姚城区富士花园的住房一套,连同车库,共计房款30多万元。按约定的付款办法,合同签订之后5日内支付定金3万元,预付款2万元,5月份再付12万元,余款在交房时付清。当年11月下旬房子交付,陈先生办好了交房手续,向上海浦发银行余姚支行抵押按揭贷款16万元,并将该款打入房产公司账户,陈先生同时还支付了5300元,委托房产公司代办好房产证。
据陈先生称,住进新房6年了,因为按揭贷款还没有还清,就没在意办理房产证的事。没想到去年七八月间,房产公司三次发来信函,说他还欠4.8万元房款没有结清。“我的房款早就全都付清了,要不然公司怎么会把房子交给我,这笔‘欠款’不知是哪里冒出来的呢?”无奈之下,去年8月,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房产商:我们“哑巴吃黄连”
昨天,舜大房产公司销售部负责人余经理告诉记者:这笔“欠账”还是交房过后3年多被银行发现的,至今还挂在账上。前几年买房子的手续不像现在这么规范,有些客户交房时一时付不清尾款,我们也把钥匙先发给他们了。余经理说,此前公司派人上门到陈先生家商量过,但没谈成功, “我们不会为几万元钱而去冤枉客户吧?”
据了解,余姚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对于这笔4.8万未付清“欠款”,认为被告房产公司在交房后的6年中一直未向原告购房者主张,超过了诉讼时效,且缺乏事实依据。按照合同约定,交房的同时购房者应当付清全部房款。去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产公司收了代办费,理应为购房人陈先生办好房产过户手续。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房产公司坦言自己是“哑巴吃黄连”。余经理说,因为他们在销售和财务管理环节上的疏漏,没有及时发现和提醒客户,如今过了法律诉讼的有效期,没办法再追索了,这也是个教训。
何时办房产证还是未知数
今年3月,余姚法院向余姚市房管局发函,请求协助执行判决,办好过户手续。但陈先生告诉记者,至今过去已半年,办证的事仍无进展,房产公司只是把5300元代办费用退了回来。“我这里连售房的正规发票都没有,怎么去办房产证呀?”陈先生一筹莫展。
为此,记者咨询了余姚市房管局。该局监察科同志说,一手房的过户必须要有房产公司提供的各项资料才能办手续,单凭一张法院判决书,是办不了的。对此,他们无权采取行政强制手段。
据悉, “舜大”对此案已经考虑上诉。余经理说,他们打算把法律程序走完,等终审裁决下来再说。
有关房地产界法律人士告诉记者,其实类似纠纷在建筑工程、房产开发领域屡有发生。一些单位财务管理不严,有时自认“欠条”在手不怕,结果过了诉讼有效期,有理也说不清了。特别是在房产销售上,因为熟人、朋友的关系付款手续不清,容易导致“后遗症”。因此,合同意识对买卖双方都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