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7日讯
“维持公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昨天,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章某告公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听到这个判决结果,章某坐在椅子上,随后,趴在桌子上开始哭。当他再抬起头时,脸上已满是泪水,只听他含糊地说:“我要上诉。”
2007年6月10日晚,章某因在公交车站涉嫌偷窃手机被反扒队员当场抓获。第二天,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对他做出了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7月16日,章某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该处罚决定,并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庭审中,双方都请来证人到庭作证。章某请出了“扒手”小范,公安请到了失主李某。
昨天法院经审查后评断,关于章某提出的公安方撕毁他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剥夺原告申诉、抗辩权的诉讼理由,因为章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所以法院不予采信。同时,章某并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损害事实的发生不是该案的审查内容;而证人小范庭上证言待证内容,与被诉处罚决定没有直接关联性,所以法院也不予采纳。而且小范在庭上也称对于章某有没有偷手机,他无法证明。
法院认为,被告给予章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并没有超出法律明确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适用法律正确,所以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
庭后,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代理人表示,这个判决结果在他们的预料之中,因为在庭前他们已做了充分的应诉准备,审查全部的材料后,认为事实和证据确凿,所以对结果有把握,“这个案子不仅是对我们,对任何行政机关来说都具有积极意义,它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