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房会有什么风险
虽然没有前去收房,但小周还是有点担心,毕竟那是自己已付了钱的房子,万一有什么事怎么办?
事实上,对于不收房,商品房合同里是有明确规定的,只是很多人在购买时不会仔细看而已。
在目前通行的浙江省2000年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业主逾期不收房并没有统一的约定,相关责任条款由各楼盘开发商和业主协商拟订。多数开发商会在这一条款上做明确约定,如盛世钱塘的合同范本中,明确约定“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寄发的《商品房交付通知书》上规定的收房时间、收房地点办理收房手续。如买受人逾期未办理收房手续,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规定的收房截止日起承担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3、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计交物业管理费的时间自本合同规定交付日起开始计算。”而在逸天广场的销售合同范本中,则直接规定“买受人不按时收房的,按物业管理费的70%收取。”
从这些合同条款看,如果购房者没有正当理由,那么不收房期间房子可能发生的风险都要由购房者自己承担了。但如果是因为房子没有达到业主的整改要求而不收房,期间发生的风险该由谁承担呢?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钟表示,这要看房子是否达到交付标准。如果房子主体质量没有什么问题,符合国家的交付标准,那么当视为已达到交付要求,不收房的责任在业主;否则应该由开发商承担。
不收房期间的物业管理费该由谁承担?从合同上的约定看,业主不管是什么时候收房,物管费都要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开始计算。
业主未入住,物管费按70%收
陈钟表示,从目前实行的各项相关法规来看,收房阶段涉及到的一些费用业主应该尽早去交。
“物业维修基金是强制要交的,这一点业主应该注意。”陈钟介绍说,在今年4月底出台的《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8条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这意味着物业维修基金将在收房时向业主收取,如果业主拖延不收房,房产证也办不了。
物业费虽然不像物业维修基金那样具有强制力,但是在2002年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中,明确规定“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应收标准的70%收取”;在第52条中,“业主、使用人不按照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或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申请禁止该业主转让、出租或抵押物业。”
“根据法规约定,物管公司应当提供6方面的服务内容,包括公共部分的使用管理养护、保洁、绿化、安保、装修装饰的管理、物业维修等。业主不应该因为没有享受到其中某些服务而全额拒付物管费。不管怎么说,物管起到了一定的管家作用,即使业主没有收房住,但是如果没有物管打理,整个楼盘荒废着,业主也无法从中实现收益。”因此陈钟认为,对于未入住的业主,酌情降低物管收费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方案。“不过,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