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2日讯
四年前,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的赵先生高高兴兴买了一套住宅,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同时购买的一个大车库竟是无法停入汽车的“大自行车库”。不久前,赵先生把房地产商告上法院,法院虽然认为赵先生有理,却不能为他挽回损失。合同表述不清楚汽车库不合标准
2003年,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华信花苑”对外开盘,得到消息的赵先生订下一套住房。售楼处工作人员告诉他,这个小区正在销售“大车库”和“小车库”,小车库是自行车库,每平方米750元,大车库是汽车库,每平方米2500元。赵先生于是付钱购买了一大一小两个车库,并在工作人员指引下买了汽车库自动门。
2004年3月31日,房地产公司向赵先生交房,同年8月赵先生拿到了房屋产权证。但这时赵先生发现房产证上没有明确注明购买的是汽车库,赵先生觉得自己可能上当了,再次向房地产公司提出质疑。
2006年5月,赵先生无意中得知,如果要在产权证上登记“汽车库”,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即汽车库层高必须达到2.2米以上,而赵先生买的“汽车库”层高只有1.83米。原告称被告欺诈被告辨称有合同
赵先生进一步向海盐县房地产管理处咨询,10天后,房地产管理处回复:“产权用途登记为‘汽车库’的,建筑设计须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等行业标准,产权登记时须提供规划、设计与竣工验收等批准的书面资料。”
2006年6月,赵先生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人民币55450元,其中51450元是大、小2个车库的差价,4000元是汽车库自动门。
法院经审理发现,华信花苑的原房地产公司已于2006年8月1日注销了工商登记,其主体资格已经消灭,2006年12月21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今年7月,赵先生收集了证据,变更了被告,将原华信公司的全资母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车库(大)每平方米价格2500元人民币为每平方米750元人民币,并依法判令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人民币51450元。
不久前,海盐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原告赵先生一方认为,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在没有按规定进行规划设计的前提下,口头承诺汽车库,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中以车库(大)误导其以为是汽车库,价格以汽车库价格计算,从而取得较大的不法经济利益。另外,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存根证明,房地产公司根本没有规划汽车库。
被告房地产公司一方辨称,当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购买车库及价款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没有证据证明这是个“汽车库”,可以用来停放自行车。且合同中还有一个双方约定,即车库的误差可以达到20%,从这个也可以看出大车库不可能是汽车库,否则的话,不会有这么大的差距。时效已过被驳回有理未必赢官司
海盐法院审理后认为,华信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时,合同中车库(大)、车库(小)的表述可能会使消费者误以为车库(大)是汽车库,车库(小)为自行车库。正是在这种误导性表述下,使原告产生了认识错误。
按常理来看,原告在购买车库时,已约定以每平方米750元的价格购得14.28平方米的车库(小)作为停放自行车之用,没有必要再以25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车库(大)来停放自行车,同时该车库(大)的面积为29.40平方米,从生活常情看也不应为停放自行车所用。故可以认定原告在购买车库时存在认识错误,误认车库(大)为汽车库,构成重大误解。
本案的承办法官朱全林告诉记者,根据合同法第54条,赵先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但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原告赵先生于获得房产证之日即2004年7月21日起就已知道该车库不属于汽车库,则除斥期间应从这一天算起。而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是在2006年7月4日,除斥期间已经届满,故原告请求变更合同的撤销权已经消灭。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先生告诉记者,小区住了近500户人家,有80多户购买了小区的“大”车库,车库只有1.83米,无法办理汽车产权证。 “一位住户买了一辆长安之星,但是根本没法停进去,只好每天停在外面,车库成了虚设。”对于法院的判决,赵先生表示不服,将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