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3日讯
省教育厅11日公布实施的《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规定,从2007年入学的新生开始,实行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向省内外高校转学制度,只有在4种情况下方才可以申请转学,办理学生转学确认时间为每年的2月、3月、8月、9月,其他时间不受理。据了解,今秋开学后,浙江大中专在校生规模将达到90万人。而2007年之前入学的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如确有以下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学习的;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研究生因指导教师的原因,本学科或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的;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提前批录取的,一般不予转学。如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应当提交足以说明理由的材料。其中,对于学生转入省内高校的,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同批次投档分数;单招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无此类招生计划的学校。
省教育厅同时也给出不得转学的7种情形,包括入学未满一学期的;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实行学年制的,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和录取为三二分段制高职或五年一贯制高职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不得擅自办理学生离校或接收手续。
学校对学生转学申请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实提供申请转学学生的相关材料,对违反原则、弄虚作假和瞒报学生真实情况的高校,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