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4日讯
8月31日,宁波银行(002142.SZ)内退员工向《财经时报》反映,他们去总行找行领导对话时有三人被行里员工打伤,其中两人因伤势略重后被送往医院。《财经时报》联系宁波银行行长俞凤英,俞称并不知道此事。
据悉,这次事件的导火索是内退员工被剥夺了宁波银行股权。内退员工共有100多人,如果按与基层员工20万股的同等待遇,内退员工被剥夺了上千万股权。
相比宁波银行高管动辄数百万股股票和上亿元身家,辛辛苦苦为银行打拼多年的内退员工一股未有,似乎有些不和谐。而客观上,在内退员工身上“节省”的上千万股权也为高管持有巨额股权拓开了空间。
两份矛盾的文件
据2004年对外公开的《宁波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工作方案》称,招股对象包括“宁波市商业银行现有经营者及员工”,此时并未排除内退员工。
上述方案同时规定“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根据《宁波市商业银行章程》等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符合招股条件的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本次增资扩股先由股东认购,不足部分由新增企业法人企业认购。而内退员工中有不少即为老股东。
但随后于2004年9月16日对内印发的甬商银[2004]364号文中《宁波市商业银行内部员工投资入股有关规定》,入股对象为“截至9月15日的宁波市商业银行正式在编员工,不包括见习期、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在编的离岗退养人员、托管人员”。
内退员工认为这两份文件中的规定前后不一致。
银行答复
对于内退员工争取股权的要求,宁波银行给出的答复是:“宁波银行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47条和第149条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增资扩股方案。2004年8月9日、9月15日我行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宁波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工作方案》。”
“根据该方案,在该次发行中可以认购本行股份的经营者和员工的范围,仅限于宁波市商业银行的正式在编在岗员工,你们不在该次增资扩股范围之内。我行确定正式在编在岗员工为发行对象是由于我行该次向员工发行股份是为了建立一种激励机制,希望通过该机制增强在岗经营者和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励机制不是员工的普遍福利机制。另外,该次发行激励对象是在岗员工,即使离岗退养人员原持有我行股权的股东,也不在增资扩股范围之列。”
实际上,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47条中用“决定”字眼的只有三项: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除此之外,《公司法》第47条其他部分使用的是“制订”字眼,而且该条文提纲挈领的一句话是“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前两项是“向股东会报告”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实际上,《宁波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工作方案》规定招股对象包括“宁波市商业银行现有经营者及员工”,并未排除内退员工。对于股权激励一说,《宁波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工作方案》及《宁波市商业银行内部员工投资入股有关规定》通篇都未涉及“股权激励”。
《宁波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工作方案》称,“增资扩股的目标是通过增资扩股,提高宁波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确保未来2-3年内资本充足率达到8%,满足现阶段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对资本金和净资产的要求。同时,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