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下午,温州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基于温州市双岙天然水饮品厂无证生产饮用水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给予该厂处以20倍货值的罚款,即罚款48万余元。这是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503令号)第一个案件,也是我省质监系统有史以来对食品企业行政处罚最严厉的一次。据悉该厂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对外销售,严重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曾被温州龙湾质监分局查处过,但屡教不改,2007年8月3日,根据举报,温州市局执法人员又对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还是无法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遂对全部涉案物品及设备予以了封存。桶装饮用水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着百姓的身心健康,温州质监局严厉查处该案件,对那些无证生产行为以及生产、加工、制造假冒伪劣食品行为产生较大的震慑作用;对规范该市食品生产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
(稽查总队、温州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