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8日讯
一辆轿车多易其手,出事故后发现存在两份保险,保险公司认为属于重复保险,只按比例进行了赔付。
2006年11月13日,邱某向施某购得二手蒙迪欧轿车一辆,交付后,施某按约于2007年1月19日以邱某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总计支付保险费4007.30元。2007年1月20日凌晨2点20分,邱某在瓯北镇发生车祸,车辆严重损毁。交警部门认定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接报后,经核定车辆各零部件损失经济价值计47386元,工时损失3400元,合计损失为50786元。2007年4月17日,保险公司的一位经办人员对邱某要求理赔一事提出异议,以车辆的第二任车主(邱某是第四任)马某和该车第三任车主施某在车辆转让时,没有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根据《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按重复保险处理,进行比例赔付。2007年4月26日,保险公司仅赔付邱某车辆损失险25000余元,余下25000余元车辆损失拒绝赔付。
轿车的第二任车主马某于2006年8月31日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三责险,期限为2006年8月31日至2007年8月31日;邱某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2007年1月20日至2008年1月19日。
永嘉法院审理认为,第二任车主马某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据法律规定邱某不享有该份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邱某实际上仅进行一次投保,不存在就同一保险利益进行两次投保的情况,不属于重复保险,不应按比例赔偿。据此于近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邱某剩余的理赔款25037.5元及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