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9日讯
10月1日起,嘉兴的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违反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的相关内容,10月1日起该《条例》将在全省实施,标志着我省港口管理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嘉兴市域共有五级及以上内河岸线636.75公里,其中已利用122.42公里。记者从市港航管理部门了解到,内河岸线是沿河开发的稀缺性战略资源,长期以来,港口岸线的开发使用是无偿的。由于缺乏中长期规划,嘉兴内河岸线的利用处于无序状态,主要表现在沿河工业企业散布,内河岸线资源没有集中连片开发;产业项目基本沿线布置,对内河岸线后沿陆域的利用不够;企业占用岸线效益不高,一些企业滥占岸线而影响后续开发。
《条例》规定,浙江省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港口规划应体现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的原则,并与海洋功能区划、产业布局规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等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按照特许经营方式依法确定港口设施的建设经营单位;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条例》还首次对港口经营建立了准入机制。即从事港口经营,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