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08日讯
一个未满16周岁的少年,借用别人的身份证后进入工厂工作,在劳动部门检查中才被发觉,企业也相应被罚。随后,自认冤枉的企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日前法院还是认定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今年3月,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一次用工检查中发现,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的一名试用工年龄还不足16周岁,因涉嫌违法使用童工,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此该企业感到不服,认为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核查了该职工的身份,根据身份证记载当时已年满16周岁。而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才发现他是采用欺诈手段冒用别人的身份工作,故不算招用童工。
接到行政诉讼后,法院调查认为,虽然该企业使用童工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客观上使用童工的事实清楚,不管事先是否明知,均不能免除企业在招用工人前的谨慎审查义务及实际工作中的管理义务。而企业在日常劳动考勤、报酬支付过程中均未能发现冒用者身份,说明管理存在疏漏,所以对违法后果的产生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对于法规所称的“使用童工”应理解为广义的范畴,既包括招用童工,也包含实际使用童工,这样才能实现其立法目的。据此,维持劳动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