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09日讯
以职工的名义参加保险,同时在用工的合同上写上一句“赔偿收益方为公司”,当事故发生后厂方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款,这样即使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或许还可以赚回来。近日,因这样的案由持续近半年的一场官司终于结束,绍兴一家企业不仅向受害职工支付了工伤赔偿,而且还返还了2万元保险理赔款。
2006年7月13日,绍兴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来了一位双手残疾、面容憔悴的女职工,她叫姜金贵,去年2月26日,她在工作时不慎被注塑机轧伤双手,致使右手大拇指、食指、中指全部被切断,左手食指、中指各被切断一至半节,造成严重伤残。因企业没有依法为姜金贵办理工伤保险,姜金贵无法获得相应赔偿。事后,虽然厂方为姜金贵支付了1.3万余元的医药费,但姜金贵一家仍陷入困境。听说姜金贵的遭遇后,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立即与劳动部门取得了联系, 2006年10月23日,经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姜金贵获得了9万元工伤赔偿款。
事后,姜金贵得知,在工作期间,厂里为她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如果按照协议,她这次伤害应该能够得到3万元的赔偿。然而,厂里已经领取了这笔赔偿款。她向厂里催讨时,厂方认为这保险费是企业交的,而且用工合同上也写着受益人是企业而不是她,所以她无权享有这笔赔偿款。
据了解,姜金贵所在的玩具厂于2005年3月以姜金贵的名义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3份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每份100元。工伤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付3万元。但厂方以与姜金贵在“用工协议”中约定保险理赔款受益人为公司作为理由,认为这3万元保险理赔款理所当然地应归企业所有。
然而,姜金贵对此却心有不甘,自己是被保人,又是法定的第一顺序受益人,这赔偿款怎么又要归企业?随后,姜金贵又找上了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中心工作人员遍查资料,并求教了绍兴不少律师事务所和浙江大学的法律专家,得到的答案是,目前浙江省范围内没有类似案件,无参照案例。企业是否属不当得利,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又一次为姜金贵提供法律援助。
今年4月30日,在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的帮助下,姜金贵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归还不当得利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5月10日,越城区法院受理了姜金贵一案,认为玩具厂是不当得利,遂判决玩具厂归还姜金贵3万元保险理赔款。随后玩具厂不服判决,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协调,玩具厂提出了调解,双方都作出让步。日前,企业按期支付了姜金贵2万元保险理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