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1日讯
买来才10个多月的新车在一次车祸中遭“毁容”,车主丁先生觉得车和人一样,即使“整容”过也等于换了张脸,肯定贬值了。他将肇事方告上法院,要求索赔车辆维修费和贬值损失,一审胜诉。但被告不服,昨天提起上诉……这是杭州法院首次判决支持对车辆被撞的贬值损失费。
新车被撞,肇事方负全责
丁先生是萧山一所中学的老师,今年花10多万元买了一辆马自达新车。4月14日下午4时30分左右,他驾车至一处十字路口等待红灯时,一辆货车突然将他的车右侧严重刮擦,维修时发现右侧中柱也已断裂。
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货车司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丁先生花去7000余元才将车修好,但怎么看都觉得没之前那么顺眼。向律师咨询后,他决定向肇事货车司机及其所在单位索赔车辆贬值损失费。
一审判令,贬值损失七千
丁先生委托中介机构鉴定,得出此次事故使他的车辆贬值2万余元。据此,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车辆维修费7324元、汽车评估费300元、车辆贬值损失2.22万元、交通费2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司机因其过错行为,导致丁先生的车辆受损、出行带来不便,故应承担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等赔偿责任。
9月15日,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丁先生车辆维修费7324元,车辆贬值损失7000元(法院委托评估得出的结论),交通费260元,合计14584元。
贬值赔偿,双方仍存争议
肇事司机及其所属单位表示,他们对该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定以及维修费用均无异议,但丁先生诉请的车辆贬值损失费是不存在的,通常只要把车子修理好就行了,并且车辆贬值损失并不在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内,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况且评估单位也是没有资质的。
被告律师提出,车辆贬值损失应该在车辆发生买卖或交易过程中才能体现,丁先生被撞后的车辆没有拿到市场上去卖,不能确定它会贬值。就算车辆在被撞后会发生贬值,它也是一种待定损失,不能立即就损失。
也有法律界人士主张,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交通肇事行为致使车辆发生严重损坏,即使通过修理也不可能完全恢复到事发前的原状,这种贬值损失是由汽车作为一种机械构造物本身的物理属性所决定的,如同人的肌体器官在受到伤害后,虽经医治康复,但终究不能完好如初一样。
此外,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包括修车费用和车辆贬值两部分,而不仅仅是修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