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6日讯
记者昨天从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了解到,按照今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我市从10月1日起全面征收车船税,私家车每年每辆缴纳360元。
按照规定,从10月1日起,我市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投保交强险时,由收取交强险的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对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和船舶,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2007年已按原税额标准纳税的车船,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征收机关申报补缴。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表示,市民如果对车船税缴纳事宜尚有不清楚的地方,也可以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
部分车船税税额标准(每年每辆)
大型客车(载客20人以上) 540元
中型客车(载客10至19人) 480元
小型客车(载客9人以下) 360元
微型客车(发动机排气量1升以下) 240元
摩托车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