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机广告侵犯接收方权益
发布业主——SP代理——网络支持——广告发布,这一整个链条中只要有一个环节被控制,手机用户就不会大量接到无效广告。而事实上,除了运营商和政府相关部门外,更多需要用户的自我维护。
浙江移动公司相关负责人说,他们一直以来致力于对垃圾短信、欺诈短信的整治,从今年开始商家自行发布的广告量开始呈快速上升态势。“尽管在即时监控,但对于目前随意发布的广告还没有切实有力的技术措施。”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梅宁律师认为,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这种广告其实属于商业广告。以普通手机用户的身份,在未取得接收方同意的情况下,向用户发送广告短信,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接收方的正常通讯,侵犯了接收方的合法权益。“更多还需要手机用户增强自我维权意识。”他说,只有4%的人表示会事后投诉本身就是对广告短信的一种默许或纵容。
记者了解到,近日,香港立法会通过的监管滥发电子信息的《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可能会给解决广告短信问题提供一些参考:根据规定,促销电子邮件、传真、录音电话、手机短信以及视像信息将受到规管,发布信息者须注明来源,并提供“拒绝接收”选项供市民选择,对违规发出信息的促销者,初犯者最高罚款10万港元,再犯者则罚款50万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