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8日讯
“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的政策规定要确保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变通的做法。”去年底,车船税新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修订条例公布后,我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下发了具体实施办法。日前,省地税局再次就这两项新政强调指出,各地地税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法。
两项税改意义重大
我省目前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阶段,省政府主要领导就两项税法新政指出,制订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提高税额标准,一方面是组织税收收入,更深层次是为盘活存量土地,为我省经济快速、持续发展起到土地资源的保障作用。所以,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加大土地保有成本,遏制土地资源的粗放型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合理、节约使用土地资源,对进一步推进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发挥土地资源使用的最大效应具有积极意义。
而且这次两个新条例的出台,是自1988年以来第一次对地方税税制作出的重大调整,也标志着地方税制的改革跨出了重要的一步,是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重大突破,也是构建公平、统一的税收秩序,保障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制体系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必须做到严格执法
省地税局要求各地地税部门尽快开展政策调整方案的调研和测算,制定出实施方案。据了解,车船税的贯彻实施文件已下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地税局要求各地在今年年底之前,根据省政府规定的土地等级划分和税额标准,完成本地的方案制定和审批工作,确保贯彻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两税政策的调整,必然涉及到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及其他纳税人的利益,税收政策调整实质是利益调整,而现代社会,公平是基本准则,这就要求我们地税部门必须做到严格执法。
这次省政府颁布的两税调整政策,是经过反复的调研、测算,并征求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和建议后确定的。因此,在具体执行中,一定要做到规范执法,严格执行下发的各项政策规定,统一全省税收政策。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的政策规定要确保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变通的做法。
采取措施加强征管
“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改革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征税对象都有所变化。”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车船税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及一些专用车船纳入了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将外资企业纳入了征税范围,统一了内外税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而,对外资企业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有利于公平税负,平衡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
省地税局要求对新纳入征税范围的课税对象,税务机关要掌握税源信息,从摸清税源入手,主动与车辆登记管理、车辆技术检验、检测机构等职能部门联系,掌握车辆税源基础信息,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管理部门沟通,获取新纳入征税范围的车辆信息;要主动与国土资源管理等职能部门协调沟通,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土地交易信息登记等途径,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形式,全面、准确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新增税源信息基础资料,认真抓好征收管理,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