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8日讯
这些天,洞头县东屏镇垅头村的村民陈增贺高兴地挨家挨户去分发《洞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告知书》,做起了新政策的义务宣传员。陈增贺老人今年62岁,家里有1亩地被政府征用,他也被列入了此次政策参保范围。老人高兴地告诉笔者,没想到老了可以拿养老金,今后的日子可有保障了!
在垅头村,还有257人和陈增贺老人情况类似,他们参保以后,将从县政府每月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障金。陈增贺老人的喜悦,正是得益于洞头县于近日出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充规定》。根据该政策规定,凡在该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持有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家庭户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员,均可享受保险。
据了解,该县2004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有1494人。
随着半岛工程建设的推进,近年来一大批省市县重点工程陆续开工建设,一部分山头山地被征用。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该县于2003年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规定》,并根据省市新的政策精神结合洞头实际,于近期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充规定》,农民的月养老金最低档标准也从现在的100元提高到207元,县财政第一年就要投入资金700多万元。
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由基础性生活保障金和个人专户生活保障金组成,资金来源主要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60周岁以下人员实行按年缴纳,缴费标准为每年600元和每年840元两档,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缴费档次。缴纳年限未满15年时,在领取养老金前一个月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60周岁以上人员实行一次性缴纳。通过这种合理确定缴费年限和提高政府出资比例,调动了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