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31日讯
市民期待已久的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终于变成现实。昨天,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11月1日起,在嘉兴市本级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市民可以委托管理中心,逐月按月应还款本息额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资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这一在全省率先实行的新政将大大减轻需要还房贷市民的负担。
与月供还贷的无缝对接
据了解,申请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人为嘉兴市本级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同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合计存储余额大于或等于上月月还贷本息额的12倍,申请时没有逾期贷款。
“与以前的还贷方式相比,委托逐月提取还贷能减轻市民的还贷压力,而且手续更为简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原有方式只能由借款人自己每年申请提取,将公积金账户中达到月还款本息额12倍的资金存入受托银行,再由受托银行从其还贷扣款指定账户中按月扣款还贷,而今后可以通过委托管理中心逐月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资金中提取月应还款本息额用于还贷,实现与月供还贷资金的无缝对接,办理起来更加方便,若月缴存总额大于月还款本息额的,一次委托可至贷款还清。
委托期限分续期和定期
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的委托期限视申请人缴存公积金的情况分成续期和定期两种。若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总额大于或等于其贷款月还款本息额的,委托期限为续期,即从协议签订的次月起至借款合同到期为止。其间,如申请人的月缴存总额发生变化且小于月还款本息额的,原委托协议的续期期限将自动变更为定期。
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总额小于其贷款月还款本息额的,委托期限为定期,委托执行期限月数按申请人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合计存储余额与其贷款月还款本息额的商(取整数)确定,委托执行期限自协议签订次月起执行。
执行期不能办理其他提取
由于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资金来自每名委托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此委托时所有申请人必须同时在委托协议上签字,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龙卡,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办理(包括终止委托)时间为每月的1日至18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需要提醒市民的是,在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执行期间,委托人不能另外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市本级内部转移除外)和部分提前还贷等各类提取。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办法执行后,原有按年提取按月还贷操作办法将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