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31日讯
存折好好地保存着,存款却被人领走。在协商未果后,浙江乐清储户吴阿媚将乐清市邮政局告上法庭。日前,该案已审理完毕,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乐清市邮政局为吴阿媚兑付4.8万余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2月9日,原告吴阿媚到被告乐清市邮政局的乐清宁康西路储蓄所办理活期储蓄存款业务,该储蓄所为原告发放活期储蓄存款存折一本,并开通存取款短信提示服务,吴阿媚并未办理邮政储蓄卡。2007年6月27日原告存入一笔5万元后,存款余额为5万余元。2007年7月3日上午原告吴阿媚的手机收到一条邮政信息提示,称其账户“折取额4.8万元,余额1971.06元”,吴阿媚立即到被告的乐清宁康储蓄所查询,结果是原告的存款4.8万元被人从福建仙游825专柜领取。乐清宁康储蓄所工作人员知晓该情况后于同日10时8分在原告的存折上打印“折取4.8万元”,和“费50元”的记录,扣除了原告存款余额4.8万余元。经吴阿媚要求,乐清宁康储蓄所出具证明证实原告的存折在2007年7月3日无取款打字,但储蓄所拒绝为原告吴阿媚兑付。被告邮政局辩称,如果4.8万余元是被他人冒领的,他人也必须持有吴阿媚的存折及设置的密码。邮政局认为,是吴阿媚透露自己的密码及存折给他人,她自己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中,市邮政局下属的储蓄所证实吴阿媚存折上的4.8万元是被人于7月3日从福建仙游领取的,但是吴阿媚所持有的存折在当日并没有取款记录,所以被告辩称的这笔款被他人冒领是吴阿媚透露密码、存折给他人,或是吴阿媚的过错而被诈骗,因没有相应被告应承担兑付责任。